医药网8月17日讯 昨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北京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同时,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增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对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北京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该项内容在国家“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的原则下,结合本市实际,明确了可探索用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职工医保家庭共济”指的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内资金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市医保局强调,“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措施,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并允许家庭成员共济,但并非医保卡就可以全家使用了。市医保局表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医保部门为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建立的一个账户,用于记录、储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和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的医保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设立个人账户。 市医保局强调,医保个人账户不是社保卡,社保卡只能本人实名使用。按照国家关于“本人参保,本人享受待遇”的原则,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保卡实名就医、购药,并妥善保管本人社保卡,防止他人冒名使用。依据国家《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涉案人员将被暂停医疗费用医保实时结算;还要接受医保行政部门的罚款(骗取金额的2至5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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