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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五味子颗粒

日期:2018-12-14
人参五味子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1870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5g,10g

生产地址:长春高新北区盛业路588号

批准日期:2015-04-27

药品本位码:86903335000243;86903335000298

药品本位码备注:86903335000243[每袋重5克];86903335000298[每袋重10克]

适应症

本品益气敛阴,安神镇静。用于病后体虚,神经衰弱。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神经衰弱,失眠

禁忌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1.忌油腻食物。2.凡脾胃虚弱,呕吐泄泻,腹胀便溏,咳嗽痰多者慎用。3.服用本品同时不宜服用藜芦,五灵脂,皂荚或其制剂;不宜喝茶和吃萝卜,以免影响药效。4.本品宜饭前服用。5.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小儿,孕妇,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服药二周或服药期间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贮藏

密闭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5克,一日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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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吉林长春

编号:吉20160191

分类码:HbZbY

机构代码:9122010172315250X1

法定代表人:杨新田

发证日期:2016-03-08

有效期至:2021-03-07

发证机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崔洪海

日常监管机构: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日常监管人员:张巍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杨新田

质量负责人:黄福和

注册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1860号

生产地址:长春高新北区盛业路588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中药饮片***

生产范围:长春高新北区盛业路588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蒸制、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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