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展示

足光散

日期:2018-12-06
足光散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430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四川成都

剂型:散剂

规格:每袋装20g,40g

生产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路二段1788号

批准日期:2015-04-10

药品本位码:86902039000177;86902039000184

药品本位码备注:86902039000177[每袋装40g];86902039000184[每袋装20g]

适应症

清热燥湿,杀虫敛汗。用于湿热下注所致的角化型手足癣及臭汗症。

品牌

九芝堂

不良反应

恶心,呕吐。

相关疾病

臭汗症,臭汗,腋臭,足癣,手癣,足癣

禁忌

水疱型、糜烂型手足癣禁用。儿童、孕妇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外用药,禁止内服。
2.忌食辛辣、刺激性食物。
3.切勿接触眼睛、口腔等黏膜处。皮肤破溃处禁用。
4.用药一次,观察3日,无不良反应,可连续使用3次;如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5.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6.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7.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禁用。

儿童用药

儿童禁用。

老人用药

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物毒理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

执行标准

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地标国标皮肤科分册WS-10344(ZD-0344)-2002-2011Z

用法用量

外用,取药粉40克加沸水1000~1500毫升,或取药粉20克加沸水500~750毫升,搅拌,溶解,放温,趁热浸泡患处20~30分钟,一日1次,连续三日为一疗程。

性状

本品为浅黄棕色至浅红棕色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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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四川成都

编号:川20160166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91510112201922095M

法定代表人:熊开鹏

发证日期:2018-07-03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张庆营

日常监管机构: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罗世东、朱国明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熊开鹏

质量负责人:陈曦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路二段1788号

生产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路二段1788号:硬胶囊剂,颗粒剂,散剂((含外用)(含中药前处理提取)),丸剂(水丸、浓缩丸、糊丸、微丸、水蜜丸、蜜丸)***

生产范围: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路二段1788号:硬胶囊剂,颗粒剂,散剂((含外用)(含中药前处理提取)),丸剂(水丸、浓缩丸、糊丸、微丸、水蜜丸、蜜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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