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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花药

日期:2018-12-09
蓝花药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1021761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丸剂(水丸)

规格:每50粒重0.5g

生产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

批准日期:2015-07-30

药品本位码:86901168000201

适应症

清热解毒,消疳。用于急慢性扁桃腺炎,齿龈红肿,咽喉疼痛,小儿疳症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急慢性扁桃腺炎,齿龈红肿,咽喉疼痛,小儿疳症

禁忌

对本品成分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饮食宜清淡。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成药。
3.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孕妇或在那个在接受其它治疗的患者,均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服药三天后症状未改善,或出现吐泻明显,并有其它严重症状时应去医院就诊。
5.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小儿、年老体虚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长期服用应向医师咨询。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贮藏

密封,置阴凉处。

用法用量

口服。一岁以内每次服10粒,2~4岁每次服25粒,5~10岁每次服30粒,10岁以上每次服50粒,一日2~3次。

性状

本品为黑色小水丸;味苦涩,有清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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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辽宁

编号:辽20150098

分类码:HbZbY

机构代码:60379311-8

法定代表人:林森

发证日期:2017-05-19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张放

日常监管机构: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赵春华、黄晓玲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林森

质量负责人:王升辉

注册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

生产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片剂,硬胶囊剂,丸剂(水丸、水蜜丸、蜜丸),中药饮片(含直接口服饮片)***

生产范围: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片剂,硬胶囊剂,丸剂(水丸、水蜜丸、蜜丸),中药饮片(含直接口服饮片,净制、切制、炒制、蒸制、蜜炙、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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