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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颗粒

日期:2018-12-09
一清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3533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湖南湘潭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7.5克

生产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福寿堂大楼

批准日期:2014-05-08

药品本位码:86904897000450

适应症

本品清热泻火解毒。用于火毒血热所致的身热烦躁、目赤口疮、咽喉牙龈肿痛、大便秘结。咽炎、扁桃体炎、牙龈炎见上述证候者。

品牌

精金

不良反应

偶见皮疹,恶心,腹泻,腹痛。

相关疾病

咯血,慢性咽炎,梅核气,扁桃体炎,牙龈炎,咽炎,便秘

禁忌

孕妇、绞窄性肠梗阻患者及结、直肠黑变病患者禁用。

注意事项

1.忌烟、酒及辛辣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糖尿病患者及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出现腹泻时可酌情减量。服药后大便次数每日2到3次者,应减量;每日3次以上者,应停用并向医师咨询。
5.扁桃体有化脓或发热体温超过38.5度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
6.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及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7.严格按用法用量服用,本品不宜长期服用。
8.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9.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10.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2.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3.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儿童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老人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尚不明确。

药物毒理

尚不明确。

药代动力学

尚不明确。

贮藏

密封。

执行标准

YBZ18932005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一次7.5克,一日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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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湖南湘潭

编号:湘20150071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76073280-2

法定代表人:胡起玮

发证日期:2018-11-06

有效期至:2021-01-03

发证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梁毅恒

日常监管机构: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于归林、黄宇、杨涛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胡迈予

质量负责人:陈园林

注册地址: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福寿堂大楼

生产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福寿堂大楼: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糖浆剂、煎膏剂、口服液(含中药提取)***

生产范围: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福寿堂大楼: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糖浆剂、煎膏剂、口服液(含中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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