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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五味子颗粒

日期:2018-12-06
人参五味子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2126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重5g;10g

生产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大井工业园

批准日期:2015-08-27

药品本位码:86905069000506;86905069000384

药品本位码备注:86905069000506[每袋重5g];86905069000384[每袋重10g]

适应症

本品益气敛阴,安神镇静。用于病后体虚,神经衰弱。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神经衰弱,神经衰弱

禁忌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1.忌油腻食物。2.凡脾胃虚弱,呕吐泄泻,腹胀便溏,咳嗽痰多者慎用。3.服用本品同时不宜服用藜芦,五灵脂,皂荚或其制剂;不宜喝茶和吃萝卜,以免影响药效。4.本品宜饭前服用。5.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小儿,孕妇,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服药二周或服药期间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36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贮藏

密闭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5克(1袋),一日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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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广西钦州

编号:桂20160035

分类码:HbZbCb

机构代码:914507002839028986

法定代表人:张喜均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文东旭

日常监管机构: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孙东科、李其松、叶月华、黎培戈、王春学、姚宇哲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甘铁汉

质量负责人:韩宇强

注册地址:钦州市皇马工业园

生产地址:1、钦州市钦北区大井工业园:糖浆剂,片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口服溶液剂,合剂(口服液),茶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盐酸麻黄碱糖浆),洗剂,搽剂,酊剂(外用),丸剂,酒剂,煎膏剂,散剂***2、钦州市皇马工业园:中药前处理和提取(与集团内公司广西百琪药业有限公司共用)***3、钦州市钦州港广西大型临海工业园:中药前处理和提取(1)车间,中药前处理和提取(2)车间***4、广西田东县东海工业集中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

生产范围:1、钦州市钦北区大井工业园:糖浆剂,片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口服溶液剂,合剂(口服液),茶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盐酸麻黄碱糖浆),洗剂,搽剂,酊剂(外用),丸剂,酒剂,煎膏剂,散剂***2、钦州市皇马工业园:中药前处理和提取(与集团内公司广西百琪药业有限公司共用)***3、钦州市钦州港广西大型临海工业园:中药前处理和提取(1)车间,中药前处理和提取(2)车间***4、广西田东县东海工业集中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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