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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板蓝根颗粒

日期:2018-12-10
南板蓝根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2102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15g(相当于饮片15g)

生产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团结路101号

批准日期:2015-09-28

药品本位码:86905183000147

适应症

清热解毒。用于风热感冒所致的咽喉肿痛。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风热感冒,风热感冒

禁忌

糖尿病患者禁服。

注意事项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风寒感冒者不适用,其表现为恶寒重,发热轻,无汗,头痛,鼻塞,流清涕,喉痒咳嗽。
4.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6.儿童、年老体弱者、孕妇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乙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18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防潮

用法用量

冲服,一次15克,一日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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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广西南宁

编号:桂20160096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71514976-5

法定代表人:何其忠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文东旭

日常监管机构: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隆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唐敏玲、彭琇彦、翁军、黄瑊、潘虹、杨勇基、何良山、李晨霞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何其忠

质量负责人:吴鹏

注册地址:南宁市大沙田团结路101号

生产地址:南宁市大沙田团结路101号:片剂,合剂,酊剂(内服),搽剂(外服),溶液剂(外用),颗粒剂***

生产范围:南宁市大沙田团结路101号:片剂,合剂,酊剂(内服),搽剂(外用),溶液剂(外用),颗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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