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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头孢唑林钠

日期:2018-12-05
注射用头孢唑林钠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0731

英文名称:Cefazolin Sodium for Injection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所在地区:山西大同

剂型:注射剂

规格:0.5g(按C14H14N8O4S3计)

生产地址: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批准日期:2015-08-31

药品本位码:86902954001334

适应症

1.本品适用于治疗敏感细菌所致的中耳炎﹑支气管炎﹑肺炎等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骨和关节感染﹑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肝胆系统感染及眼﹑耳﹑鼻﹑喉科等感染。
2.本品也可作为外科手术前的预防用药。

不良反应

1.本品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低。
2.静脉注射发生的血栓性静脉炎和肌内注射区疼痛均较头孢噻吩少而轻。
3.药疹发生率为1.1%,嗜酸粒细胞增高的发生率为1.7%,偶有药物热。
4.个别病人可出现暂时性血清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升高。
5.肾功能减退病人应用高剂量(每日12g)的本品时可出现脑病反应。
6.白念珠菌二重感染偶见。

相关疾病

中耳炎,支气管炎,肺炎,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骨和关节感染,中耳炎

禁忌

对头孢菌素过敏者及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史者禁用本品。

注意事项

1.对青霉素过敏或过敏体质者慎用。
2.约1%的用药患者可出现直接和间接Coombs试验阳性及尿糖假阳性反应(硫酸铜法)。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甲类

外用药

有效期

18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本品乳汁中含量低,但哺乳期妇女用药时仍宜暂停哺乳。

儿童用药

早产儿及1个月以下的新生儿不推荐应用本品。

老人用药

本品在老年人中t1/2较年轻人明显延长,应按肾功能适当减量或延长给药间期。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与下列药物有配伍禁忌,不可同瓶滴注:硫酸阿米卡星﹑硫酸卡那霉素﹑盐酸金霉素﹑盐酸土霉素﹑盐酸四环素﹑葡萄糖酸红霉素﹑硫酸多粘菌素B﹑粘菌素甲磺酸钠,戊巴比妥﹑葡萄糖酸钙﹑葡萄糖酸钙。
2.本品与庆大霉素或阿米卡星联合应用,在体外能增强抗菌作用。
3.本品与强利尿药合用有增加肾毒性的可能,与氨基糖苷抗生素合用可能增加后者的肾毒性。
4.丙磺舒可使本品血药浓度提高,血半衰期延长。

药物过量

本品无特效拮抗药,药物过量时主要给予对症治疗和大量饮水及补液等。

药物毒理

1.头孢唑林为第一代头孢菌素,抗菌谱广。除肠球菌属、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属外,本品对其他革兰阳性球菌均有良好抗菌活性,肺炎链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对本品高度敏感。白喉杆菌、炭疽杆菌、李斯特蔺和梭状芽胞杆菌对本品也甚敏感。
2.本品对部分大肠埃希菌、奇异变形杆菌和肺炎克雷伯菌具有良好抗菌活性,但对金葡菌的抗菌作用较差。伤寒杆菌、志贺菌属和奈瑟菌属对本品敏感,其他肠杆菌科细菌、不动杆菌属和铜绿假单胞菌耐药。
3.产酶淋球菌对本品耐药;流感嗜血杆菌仅中度敏感。革兰阳性厌氧菌和某些革兰阴性厌氧菌对本品多敏感。脆弱拟杆菌耐药。

药代动力学

1.肌内注射本品500mg后,血药峰浓度(Cmax)经1~2小时达38mg/L(32~42mg/L),6小时血药浓度尚可测得7mg/L。20分钟内静脉滴注本品0.5g,血药峰浓度为118mg/L,有效浓度维持8小时。本品难以透过血-脑脊液屏障,脑脊液中不能测出药物浓度。头孢唑林在胸水、腹水、心包液和滑囊液中可达较高浓度。炎症渗出液中的药物浓度基本与血清浓度相等;胆汁中浓度等于或略超过同期血药浓度。胎儿血药浓度为母体血药浓度的70%~90%,乳汁中含量低。本品蛋白结合率为74%~86%。正常成人的血消除半衰期(t1/2b)为1.5~2小时,老年人中可延长至2.5小时。肾衰竭患者的t1/2b可延长,内生肌酐清除率为12~17ml/min和低于5ml/min时分别为12小时和57小时。出生1周内新生儿的t1/2b为4.5~5小时。
2.本品在体内不代谢;原形药通过肾小球滤过,部分通过肾小管分泌自尿中排出。24小时内可排出给药量的80%~90%。丙磺舒可使血药浓度约提高30%,有效血药浓度时间延长。血液透析6小时后血药浓度减少40%~50%;腹膜透析一般不能清除本品。

贮藏

密闭,在凉暗干燥处保存。

执行标准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用法用量

静脉缓慢推注﹑静脉滴注或肌内注射:
1.成人:
(1)常用剂量,一次0.5~1g,一日2~4次,严重感染可增加至一日6g,分2~4次静脉给予。
(2)预防外科手术后感染时,一般为术前0.5~1小时肌注或静脉给药1g,手术时间超过6小时者术中加用0.5~1g,术后每6~8小时0.5~1g,至手术后24小时止。
(3)肾功能减退者的肌酐清除率大于50ml/分时,仍可按正常剂量给药。肌酐清除率为20~50ml/分时,每8小时0.5g;肌酐清除率为11~34ml/分时,每12小时0.25g;肌酐清除率小于10ml/分时,每18~24小时0.25g。
(4)所有不同程度肾功能减退者的首次剂量为0.5g。
2.小儿肾功能减退者应用头孢唑林时,先给予12.5mg/kg,继以维持量,肌酐清除率在70ml/分以上时,仍可按正常剂量给予;肌酐清除率为40~70ml/分时,每12小时按体重12.5~30mg/kg;肌酐清除率为20~40ml/分时,每12小时按体重3.1~12.5mg/kg;肌酐清除率为5~20ml/分时,每24小时按体重2.5~10mg/kg。
3.儿童常用剂量:一日50~100mg/kg,分2~3次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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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山西大同

编号:晋20160008

分类码:HabCa

机构代码:91140200734026330J

法定代表人:苗瑞春

发证日期:2018-08-20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冯征

日常监管机构: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贾立国 库晓娟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苗瑞春

质量负责人:王志杰

注册地址: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医药园区、第二医药园区

生产地址: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粉针剂(头孢菌素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医药园区:原料药,无菌原料药,精神药品***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医药园区:原料药,无菌原料药,粉针剂(青霉素类),片剂(青霉素类),硬胶囊剂(青霉素类),颗粒剂(青霉素类),口服混悬剂(青霉素类)***

生产范围: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粉针剂(头孢菌素类),精神药品(酒石酸唑吡坦),原料药(酒石酸唑吡坦)***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医药园区:原料药(头孢羟氨苄、头孢氨苄、头孢丙烯、头孢克肟、头孢妥仑匹酯、克拉维酸钾、克拉维酸钾二氧化硅1:1、克拉维酸钾微晶纤维素1:1、辛伐他汀、洛伐他汀、硫辛酸、萘哌地尔、盐酸米那普仑、依托泊苷、特康唑、非那雄胺、酒石酸唑吡坦),无菌原料药(头孢噻肟钠、硫酸头孢匹罗、头孢哌酮钠、头孢呋辛钠、盐酸头孢甲肟、五水头孢唑啉钠、头孢硫脒、头孢唑肟钠、头孢米诺钠、头孢曲松钠、克拉维酸钾、盐酸头孢替安、头孢替唑钠),精神药品(酒石酸唑吡坦)***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医药园区:原料药(阿莫西林、青霉素V钾、双氯青霉素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2:1、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4:1、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7:1、阿扑西林、氟氯西林镁),无菌原料药(阿莫西林钠、氨苄西林钠、氯唑西林钠、美洛西林钠、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无菌粉(5:1)、青霉素钾、青霉素钠、替卡西林钠、阿洛西林钠),粉针剂(青霉素类),片剂(青霉素类),硬胶囊剂(青霉素类),颗粒剂(青霉素类),口服混悬剂(青霉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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