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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光散

日期:2018-12-14
足光散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432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湖北天门

剂型:散剂

规格:每袋装20g,40g

生产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天仙路1号

批准日期:2015-09-30

药品本位码:86901786000034;86901786000041

药品本位码备注:86901786000034[每袋装20g];86901786000041[每袋装40g]

适应症

清热燥湿,杀虫敛汗。用于湿热下注所致的角化型手足癣及臭汗症。

品牌

人福医药

不良反应

恶心,呕吐。

相关疾病

臭汗症,臭汗,腋臭,足癣,手癣,足癣

禁忌

水疱型、糜烂型手足癣禁用。儿童、孕妇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外用药,禁止内服。
2.忌食辛辣、刺激性食物。
3.切勿接触眼睛、口腔等黏膜处。皮肤破溃处禁用。
4.用药一次,观察3日,无不良反应,可连续使用3次;如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5.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6.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7.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12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禁用。

儿童用药

儿童禁用。

老人用药

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物毒理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

执行标准

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地标国标皮肤科分册WS-10344(ZD-0344)-2002-2011Z

用法用量

外用,取药粉40克加沸水1000~1500毫升,或取药粉20克加沸水500~750毫升,搅拌,溶解,放温,趁热浸泡患处20~30分钟,一日1次,连续三日为一疗程。

性状

本品为浅黄棕色至浅红棕色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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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湖北天门

编号:鄂20160145

分类码:HabZb

机构代码:914290060635329000

法定代表人:刘长国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刘文斌

日常监管机构:天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冯少华 蒋胜军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刘长国

质量负责人:罗光明

注册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天仙路1号

生产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天仙路1号:栓剂、凝胶剂,散剂,洗剂(含激素类),软膏剂(含激素类)、乳膏剂(含激素类),原料药***

生产范围:湖北省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天仙路1号:栓剂、凝胶剂,散剂,洗剂(含激素类),软膏剂(含激素类)、乳膏剂(含激素类),原料药(硼替佐米、艾代拉利司、来那度胺、阿法替尼、乙磺酸尼达尼布、盐酸普萘诺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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