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孢羟氨苄颗粒

日期:2018-12-08
头孢羟氨苄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70395

英文名称:Cefadroxil Granules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所在地区:海南

剂型:颗粒剂

规格:2.5g:0.25g(按C16H17N3O5S计)

生产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98号

批准日期:2015-07-30

药品本位码:86902699001620

适应症

本品适用于敏感菌所致的急性扁桃体炎﹑咽喉炎﹑中耳炎﹑鼻窦炎﹑支气管炎﹑肺炎等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及皮肤软组织感染等。本品为口服制剂,不宜用于重症感染。

不良反应

1.恶心、呕吐、腹泻和腹部不适较为多见。
2.皮疹、药物热等过敏反应。偶可发生过敏性休克。
3.头晕、复视、耳鸣、抽搐等神经系统反应。
4.应用本品期间偶有出现肾损害。
5.偶有患者出现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Coombs试验阳性。溶血性贫血罕见,中性粒细胞减少和伪膜性结肠炎也有报告。

相关疾病

急性扁桃体炎,咽喉炎,中耳炎,鼻窦炎,支气管炎,肺炎等,尿路感染,分泌性中耳炎

禁忌

对头孢菌素过敏者及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史者禁用。

注意事项

1.在应用本品前须详细询问患者对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及其他药物过敏史,有青霉素类药物过敏性休克史者不可应用本品,其他患者应用本品时必须注意头孢菌素类与青霉素类存在交叉过敏反应的机会约有5%~7%,需在严密观察下慎用。一旦发生过敏反应,立即停用药物。如发生过敏性休克,须立即就地抢救,包括保持气道通畅﹑吸氧和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的应用等措施。
2.有胃肠道疾病史的患者,尤其有溃疡性结肠炎﹑局限性肠炎或抗菌药物相关性结肠炎(头孢菌素很少产生伪膜性肠炎)者以及肾功能减退者应慎用本品。
3.对诊断的干扰:应用本品时可出现直接Coombs试验阳性反应和尿糖假阳性反应(硫酸铜法);少数患者的碱性磷酸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皆可升高。
4.当每天口服剂量超过4g(无水头孢氨苄)时,应考虑改用注射用头孢菌素类药物。
5.头孢氨苄主要经肾排出,肾功能减退患者应用本品须减量。

外用药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本品可透过胎盘,故孕妇应慎用;本品亦经乳汁排出,虽至今尚无哺乳期妇女应用头孢菌素类发生问题的报告,但其应用仍须权衡利弊后应用。

儿童用药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遵医嘱。

老人用药

老人应在专业医师指导下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1.与考来烯胺(消胆胺)合用时,可使头孢氨苄的平均血药浓度降低。
2.丙磺舒可延迟本品的肾排泄,也有报告认为丙磺舒可增加本品在胆汁中的排泄。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1.药理作用:
头孢羟氨苄为第一代口服头孢菌素,对产青霉素酶和不产青霉素酶的金葡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A组溶血性链球菌等大部分菌株具良好抗菌作用。对大肠埃希菌、奇异变形杆菌、沙门菌属、志贺菌属、流感咯血杆菌和淋球菌亦有一定抗菌活性。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肠球菌属、吲哚阳性变形杆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等肠杆菌科细菌、铜绿假单胞菌属及脆弱拟杆菌等对本品耐药。
2.毒理研究:
头孢羟氨苄属低毒。给新生大鼠12600mg/Kg的高剂量未发生死亡;犬每日口服本品600mg/Kg,大鼠每日口服本品1000mg/Kg,连续6个月,对各组织器官未产生毒性反应。

药代动力学

据文献资料报道,本品口服吸收良好,成人口服1g后1~2.5小时血药浓度达高峰,血药峰浓度为(23.7±2.7)mg/L,10小时血药浓度仍高于1.5mg./L,其清除半衰期较长,为2.9小时。本品广泛分布到身体各组织和体液中,如痰[药物浓度(1.3±0.3)mg/L]、扁桃体(1.8~4.2mg/L)、肺[(7.5±0.7)mg/L]、胸膜渗出液[(11.4±3)mg/L]、胆囊壁(6~9.5mg/L)、胆管、肝、前列腺、骨、肌肉等。本品由肾脏排泄。

贮藏

凉暗干燥处,密封保存。

用法用量

1.成人剂量:口服,一般一次2.0~500mg,一日4次,最高剂量一日4g。肾功能减退的患者,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的程度,减量用药。单纯性膀胱炎﹑皮肤软组织感染及链球菌咽峡炎患者每12小时500mg。
2.儿童剂量:口服,每日按体重25~.0mg/kg,一日4次。
3.皮肤软组织感染及链球菌咽峡炎患者,一次12.5~50mg/kg,一日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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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河北石家庄

编号:冀20150149

分类码:Hab

机构代码:91130182554463533P

法定代表人:周晓冰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许彦增

日常监管机构: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藁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田育红 郭永刚 刘伟平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孙燕

质量负责人:胡利敏

注册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98号

生产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98号:粉针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头孢菌素类),进口药品分包装(粉针剂、头孢菌素类),原料药,无菌原料药***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18号(奥奇德工厂):无菌原料药***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无菌原料药***

生产范围: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98号:粉针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头孢菌素类),进口药品分包装(粉针剂、头孢菌素类),原料药(头孢克洛、头孢羟氨苄、头孢呋辛酯),无菌原料药(头孢他啶、头孢曲松钠、头孢噻肟钠、头孢拉定、头孢呋辛钠、盐酸头孢吡肟、头孢西丁钠)***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18号(奥奇德工厂):无菌原料药(盐酸头孢吡肟、头孢孟多酯钠、头孢匹胺钠、头孢他啶、头孢唑林钠、头孢尼西钠、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硫酸头孢匹罗、头孢硫脒)***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无菌原料药(青霉素钾、青霉素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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