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3469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7.5g
生产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远东大街1号
批准日期:2014-02-28
药品本位码:86903767000743
适应症
本品清热泻火解毒。用于火毒血热所致的身热烦躁、目赤口疮、咽喉牙龈肿痛、大便秘结。咽炎、扁桃体炎、牙龈炎见上述证候者。
不良反应
偶见皮疹,恶心,腹泻,腹痛。
相关疾病
咯血,慢性咽炎,梅核气,扁桃体炎,牙龈炎,咽炎,便秘
禁忌
孕妇、绞窄性肠梗阻患者及结、直肠黑变病患者禁用。
注意事项
1.忌烟、酒及辛辣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糖尿病患者及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出现腹泻时可酌情减量。服药后大便次数每日2到3次者,应减量;每日3次以上者,应停用并向医师咨询。
5.扁桃体有化脓或发热体温超过38.5度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
6.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及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7.严格按用法用量服用,本品不宜长期服用。
8.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9.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10.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2.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3.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否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儿童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老人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尚不明确。
药物毒理
尚不明确。
药代动力学
尚不明确。
贮藏
密封。
执行标准
YBZ18932005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一次7.5克,一日3~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