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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冒灵颗粒

日期:2018-12-09
感冒灵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9983138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河南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10g(含对乙酰氨基酚0.2g)

生产地址:河南省鹿邑县玄武经济开发区

批准日期:2015-07-16

药品本位码:86903022000198

适应症

解热镇痛。本品用于感冒引起的头痛,发热,鼻塞,流涕,咽痛。

不良反应

1.偶见皮疹﹑荨麻疹﹑药热及粒细胞减少;
2.可见困倦﹑嗜睡﹑口渴﹑虚弱感;
3.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相关疾病

感冒,头痛,发热,鼻塞,流涕,咽痛,流行性感冒

禁忌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注意事项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成药。
3.本品含对乙酰氨基酚、马来酸氯苯那敏、咖啡因。
4.脾胃虚寒,症见腹痛、喜暖、泄泻者慎用。
5.糖尿病患者及有心脏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儿童、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7.服药3天后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如胸闷、心悸等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3.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14.不能同时服用与本品成份相似的其他抗感冒药。
15.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16.膀胱颈梗阻、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高血压和前列腺肥大者慎用。
1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18.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暂定36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儿童用药

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老人用药

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药物相互作用

1.与其他解热镇痛药并用,有增加肾毒性的危险。
2.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药物毒理

1.该药品含对乙酰氨基酚、马来酸氯苯那敏、咖啡因;
2.服用该药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3.不能同时服用与该药品成份相似的其他抗感冒药。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一次10克,一日3次。

性状

本品为浅棕色至深棕色颗粒;味甜、微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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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河南

编号:豫20150172

分类码:HbZbYC

机构代码:76949255-0

法定代表人:朱文亮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余兴台

日常监管机构:鹿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鲁坤华、朱曙光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云海

质量负责人:张照彬

注册地址:河南省鹿邑县玄武经济开发区

生产地址:河南省鹿邑县玄武经济开发区:胶剂,片剂,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硬胶囊剂,颗粒剂(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

生产范围:河南省鹿邑县玄武经济开发区:胶剂,片剂,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煅制、蒸制、煮制、轧制;毒性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硬胶囊剂,颗粒剂(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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