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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热解毒口服液

日期:2018-12-04
清热解毒口服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1258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合剂

规格:每支装10ml;每支装10ml(无蔗糖型)

生产地址:郑州市新郑新村镇万庄路

批准日期:2015-02-15

药品本位码:86903047000388;86903047000555

药品本位码备注:86903047000388[每支装10毫升];86903047000555[每支装10毫升(无蔗糖型)]

适应症

清热解毒。本品用于热毒壅盛所致的发热面赤、烦躁口渴、咽喉肿痛;流感、上呼吸道感染见上述证候者。

品牌

灵佑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热毒壅盛,流感,上呼吸道感染

禁忌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孕妇忌服。

注意事项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风寒感冒者不适用。
4.糖尿病患者及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及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
7.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乙类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忌服。

儿童用药

在医生指导下服用。

老人用药

在医生指导下服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置阴凉处。

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第一部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0~20毫升,一日3次,儿童酌减,或遵医嘱。

性状

本品为棕红色的液体、味甜、微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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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河南郑州

编号:豫20150073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70678235-8

法定代表人:钱洁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余兴台

日常监管机构: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张义昌、王琼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钱洁

质量负责人:陈兴元

注册地址:郑州市新郑新村镇万庄路

生产地址:郑州市新郑新村镇万庄路: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含中药提取),合剂(含口服液),酒剂***

生产范围:郑州市新郑新村镇万庄路: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含中药提取),合剂(含口服液),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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