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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洛芬胶囊

日期:2018-12-12
布洛芬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5210

英文名称:Ibuprofen Capsules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剂型:胶囊剂

规格:0.2g

生产地址: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井冈大街2号

批准日期:2015-07-01

药品本位码:86903012001020

适应症

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也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

不良反应

1.少数病人可出现恶心、呕吐、胃烧灼感或轻度消化不良、胃肠道溃疡及出血、转氨酶升高、头痛、头晕、耳鸣、视力模糊、精神紧张、嗜睡、下肢水肿或体重骤增。
2.罕见皮疹、过敏性肾炎、膀胱炎、肾病综合征、肾乳头坏死或肾功能衰竭、支气管痉挛。

相关疾病

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头痛

禁忌

1.对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禁用。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3.对阿司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不宜长期或大量使用,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用于解热不得超过3天,如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3.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4.有下列情况患者慎用:60岁以上、支气管哮喘、肝肾功能不全、凝血机制或血小板功能障碍(如血友病)。
5.下列情况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有消化性溃疡史、胃肠道出血、心功能不全、高血压。
6.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2.如出现胃肠道出血或溃疡、胸痛、气短、无力、言语含糊等情况,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13.第一次使用本品如出现皮疹或过敏症状,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医保甲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儿童用药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老人用药

慎用。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与其他解热、镇痛、抗炎药物同用时可增加胃肠道不良反应,并可能导致溃疡。
2.本品与肝素、双香豆素等抗凝药同用时,可导致凝血酶原时间延长,增加出血倾向。
3.本品与地高辛、甲氨蝶呤、口服降血糖药物同用时,能使这些药物的血药浓度增高,不宜同用。
4.本品与呋塞米(呋喃苯胺酸)同用时,后者的排钠和降压作用减弱;与抗高血压药同用时,也降低后者的降压效果。
5.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研究且暂无可靠文献参考。

药物毒理

本品能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具有镇痛、解热和抗炎的作用。本品口服吸收迅速。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研究且暂无可靠文献参考。

作用类别

本品为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药品。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一次1粒,若持续疼痛或发热,可间隔4~6小时重复用药1次,24小时不超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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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河南安阳

编号:豫20150007

分类码:HbCb

机构代码:74072008-9

法定代表人:李又峰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余兴台

日常监管机构: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日常监管人员:狄俊磊、井晓慧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魏茂修

质量负责人:王平安

注册地址:安阳高新区井冈大街北段路东

生产地址: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井冈大街2号:硬胶囊剂,颗粒剂,软膏剂(外用),乳膏剂(含激素类 外用),片剂,精神药品***

生产范围: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井冈大街2号:精神药品(地西泮片 阿普唑仑片),片剂,软膏剂(外用),颗粒剂,硬胶囊剂,乳膏剂(含激素类 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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