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沥合剂

日期:2018-12-06
竹沥合剂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7676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浙江

剂型:合剂

规格:每瓶装15毫升;20毫升;30毫升;100毫升

生产地址: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城东路24号

批准日期:2015-05-12

药品本位码:86904482000384;86904482000032;86904482000087;86904482000094

药品本位码备注:86904482000384[每瓶装15毫升];86904482000032[每瓶装100毫升];86904482000087[每瓶装20毫升];86904482000094[每瓶装30毫升]

适应症

清热化痰,止咳平喘。用于痰热咳嗽,咽痛,痰黄粘稠,口舌干燥,气促胸闷。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痰热咳嗽,上呼吸道感染,夏季感冒风热,痰热咳嗽

禁忌

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注意事项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有支气管扩张、肺脓疡、肺心病、肺结核患者出现咳嗽时应去医院就诊。
4.儿童、年老体弱者、孕妇、糖尿病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乙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18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药物相互作用

1.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2.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毒理

含多种氨基酸及无机元素,具有祛痰、镇咳、平喘、解热、抗炎的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闭保存。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5~30毫升,一日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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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浙江

编号:浙20000103

分类码:HabZb

机构代码:91330523609601949X

法定代表人:蒋风

发证日期:2015-12-28

有效期至:2020-12-27

发证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邵元昌

日常监管机构: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毛叙兴、贺骋姝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蒋风

质量负责人:王维

注册地址: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城东路24号

生产地址: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城东路24号: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合剂、糖浆剂、原料药******

生产范围: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城东路24号:糖浆剂,片剂,合剂,胶囊剂,颗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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