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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皮酚软膏

日期:2018-12-06
丹皮酚软膏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4124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软膏剂

规格:每支装10g

生产地址:四平市吉春路1号

批准日期:2015-12-22

药品本位码:86903374001430

适应症

本品为抗过敏药,有消炎止痒作用。用于各种湿疹,皮炎,皮肤瘙痒,蚊臭虫叮咬红肿等各种皮肤疾患,对过敏性鼻炎和防治感冒也有一定效果。

品牌

吉春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蜂螫伤,螨皮炎,草痒症,大麦痒,稻草痒,谷痒症,螨虫皮炎,皮炎,蚊臭虫叮咬红肿

禁忌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外用药,禁止内服。
2.忌烟酒、辛辣、油腻及腥发食物。
3.切勿接触眼睛。皮肤破溃处禁用。
4.患处忌同时使用油脂类物质及护肤品。
5.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应停止用药,以清水洗净,必要时应向医师咨询。
6.因糖尿病、肾病、肝病、肿瘤等疾病引起的皮肤瘙痒,不属本品适应范围。
7.孕妇慎用,儿童、哺乳期妇女、老年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8.用药7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9.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10.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2.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3.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慎用。

儿童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老人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物毒理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

执行标准

WS3-B-1900-95

用法用量

外用,涂敷患处,一日2~3次;防治感冒可涂鼻下上唇处,鼻炎涂鼻腔内。

性状

本品为白色或微黄色的软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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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吉林四平

编号:吉20160214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75933670-6

法定代表人:曲风采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崔洪海

日常监管机构: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东分局

日常监管人员:徐志荣、冯广富、颜丽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曲风采

质量负责人:耿岩

注册地址:四平市吉春路1号

生产地址:四平市吉春路1号:口服溶液剂,糖浆剂,搽剂,栓剂,软膏剂,片剂,硬胶囊剂,丸剂(糊丸、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颗粒剂,合剂,乳膏剂,酒剂,酊剂(含外用)***

生产范围:四平市吉春路1号:糖浆剂,搽剂,栓剂,软膏剂,片剂,硬胶囊剂,丸剂(糊丸、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颗粒剂,合剂,乳膏剂,酒剂,酊剂(含外用),口服溶液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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