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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胆泻肝颗粒

日期:2018-12-12
龙胆泻肝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4785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6g

生产地址: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长流村

批准日期:2015-03-23

药品本位码:86903503001164

适应症

清肝胆,利湿热。本品用于肝胆湿热所致的头晕目赤,耳鸣耳聋,耳部疼痛,胁痛口苦。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断耳疮,大疱性鼓膜炎,耳聋,耳鸣,胆囊炎,肝气犯肺,肝胆湿热

禁忌

1.孕妇,年老体弱,大便溏软者慎用。2.忌食辛辣刺激性食物。3.服本药时不宜同时服滋补性中成药。4.有高血压,心律失常,心脏病,肝病,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严重者,以及正在接受其他治疗的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服药三天后症状未改善,或出现其他严重症状时,应停药,并去医院就诊。6.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小儿,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7.长期服用应向医师咨询。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

注意事项

孕妇慎用。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甲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慎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毒理

药理作用:龙胆泻肝颗粒对动物实验性肝损伤有明显的保护作用,能改善给药动物因四氯化碳及D—半乳糖胺所致肝损伤及肝细胞损害;大鼠十二指肠给药,能明显增加动物胆汁分泌量,具有明显的利胆作用。
毒理作用:急毒试验:小鼠分别灌服龙胆泻肝颗粒0.4g/ml及其赋形剂0.4g/ml(剂量用量分别相当于临床用量的178倍),观察7天,未见受试动物异常。长毒试验:龙胆泻肝颗粒按原生药10kg,5g/kg(为临床用量的50倍、25倍)对大鼠进行长期毒性试验,未见明显异常。

贮藏

密封。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一次1袋,一日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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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吉林通化

编号:吉20160012

分类码:ZbY

机构代码:91220501584626671A

法定代表人:徐文庆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郭洪志

日常监管机构: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孙兴旺、魏东、蒋鑫、陈立媛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徐文庆

质量负责人:于春艳

注册地址: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长流村

生产地址: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长流村:片剂,硬胶囊剂,中药饮片,颗粒剂***

生产范围: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长流村: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颗粒剂,片剂,硬胶囊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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