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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巴韦林滴眼液

日期:2018-12-04
利巴韦林滴眼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3421

英文名称:Ribavirin Eye Drops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剂型:眼用制剂

规格:8ml:8mg

生产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山路52号

批准日期:2015-07-28

药品本位码:86901464000066

适应症

本品适用于单纯疱疹病毒性角膜炎。

不良反应

偶见局部轻微刺激。

相关疾病

疱疹性角膜炎,角膜炎,单纯疱疹

禁忌

对本品过敏者﹑孕妇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不宜用于其他病毒性眼病
2.若长期大量使用本品可能会产生与全身用药相同的不良反应如肝功能、血象的不良反应。
3.有严重贫血、肝功能异常者慎用。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甲类

外用药

有效期

30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不宜应用。哺乳期妇女应用时应暂停授乳。

儿童用药

尚不明确。

老人用药

老年人不推荐应用。

药物相互作用

大量使用本品可能会产生与全身用药相似的药物相互作用,如与齐多夫定同用时有拮抗作用,因本品可抑制齐多夫定转变成活性型的磷酸齐多夫定。

药物过量

尚不明确。

药物毒理

抗病毒药。体外具有抑制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甲肝病毒、腺病毒等多种病毒生长的作用,其机制不全清楚。本品并不改变病毒吸附、侵入和脱壳,也不诱导干扰素的产生。药物进入被病毒感染的细胞后迅速磷酸化,其产物作为病毒合成酶的竞争性抑制剂,抑制肌苷单磷酸脱氢酶、流感病毒RNA多聚酶和mRNA鸟苷转移酶,从而引起细胞内鸟苷三磷酸的减少,损害病毒RNA和蛋白合成,使病毒的复制与传播受抑。对呼吸道合胞病毒也可能具免疫作用及中和抗体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本品为局部用药,但可自粘膜部分吸收。

贮藏

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

执行标准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用法用量

滴入眼睑内,一次1~2滴,每1小时1次,好转后每2小时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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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江苏盐城

编号:苏20160455

分类码:HabZb

机构代码:91320991140130720F

法定代表人:杨华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叶耀宇

日常监管机构: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周其益、薛朝勇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黄林青

质量负责人:徐遵东

注册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山路52号

生产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山路52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滴眼剂、糖浆剂、口服溶液剂、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原料药***

生产范围: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山路52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滴眼剂、糖浆剂、口服溶液剂、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原料药(硫酸软骨素钠、肝浸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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