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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虫草口服液

日期:2018-12-08
复方虫草口服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274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江西

剂型:合剂

规格:每支装10毫升;每瓶装100毫升

生产地址:江西省樟树市福城工业园区

批准日期:2015-06-12

药品本位码:86905379000548;86905379001514

药品本位码备注:86905379000548[每支装10毫升];86905379001514[每瓶装100毫升]

适应症

滋补肝肾,润肺。用于肝肾不足及久病所致体虚,记忆减退,咳喘。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肝肾不足,体虚,咳喘,肾虚,支气管哮喘,耳鸣,支气管哮喘

禁忌

儿童、糖尿病患者禁用。

注意事项

1.忌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感冒发热病人不宜服用。
3.本品宜饭前服用。
4.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孕妇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服药2周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18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毒理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置阴凉处。

用法用量

用法如下:口服,一次10毫升,一日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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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江西

编号:赣20160056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15826081-4

法定代表人:涂海龙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吴维

日常监管机构: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邹文英、邹建强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涂海龙

质量负责人:刘志华

注册地址:江西省樟树市福城工业园区

生产地址:江西省樟树市福城工业园区: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丸剂(蜜丸、水蜜丸、浓缩丸、水丸、微丸),合剂,口服溶液剂,糖浆剂,煎膏剂(膏滋剂),酒剂(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

生产范围:江西省樟树市福城工业园区: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丸剂(蜜丸、水蜜丸、浓缩丸、水丸、微丸),合剂,口服溶液剂,糖浆剂,煎膏剂(膏滋剂),酒剂(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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