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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热化毒丸

日期:2018-12-07
清热化毒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1021349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丸剂(大蜜丸)

规格:每丸重3g

生产地址:溪湖区石桥子香槐路14栋-6栋

批准日期:2015-07-30

药品本位码:86901090000355

适应症

清火化毒,消肿止痛。用于小儿身热烦燥,咽喉肿痛,口舌生疮,皮肤疮疖,口臭便秘,疹后余毒未尽。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面部播散性粟粒状狼疮,毛囊性粟粒性狼疮,粟粒狼疮样结核症,天疤疮,颜面播散性粟粒性结核病,颜面雀啄型血风疮,血疸,口舌生疮

禁忌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1、本品处方中含朱砂,不宜过量久服,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2、服用前应除去蜡皮、塑料球壳;本品可嚼服,也可分份吞服。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尚不明确。

儿童用药

尚不明确。

老人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物毒理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

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二册)WS3-B-0444-90、(93)京卫药检字第393号。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丸,一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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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辽宁

编号:辽20150134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912105007591328180

法定代表人:钟耀清

发证日期:2018-09-13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王天宇

日常监管机构:本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姜景河、姜爱思、王宏刚、魏洪瑞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吴谢军

质量负责人:周树和

注册地址:溪湖区石桥子香槐路14栋-6栋

生产地址:溪湖区石桥子香槐路14栋-6栋:软胶囊剂,散剂,丸剂(水丸、浓缩丸、微丸、糊丸、蜜丸),口服液***

生产范围:溪湖区石桥子香槐路14栋-6栋:丸剂(蜜丸、水丸、浓缩丸、微丸、糊丸),口服液,软胶囊剂,散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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