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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咖酚散

日期:2018-12-08
阿咖酚散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3021950

英文名称:Paracetamol,Caffeine and Aspirin Powder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所在地区:浙江宁波

剂型:散剂

规格:阿司匹林230mg,对乙酰氨基酚126mg,咖啡因30mg。

生产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明珠路396号

批准日期:2015-04-16

药品本位码:86904554000014

适应症

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

不良反应

1.较常见的有恶心、呕吐、上腹部不适或疼痛等胃肠道反应。
2.较少见或罕见的有①胃肠道出血或溃疡,多见于大剂量服用本品的患者;②过敏性支气管哮喘;③皮疹、荨麻疹、皮肤瘙痒等;④血尿、眩晕和肝脏损害。

相关疾病

神经痛,痛经,偏头痛,流行性感冒,头痛,感冒,流行性感冒

禁忌

1.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
2.喘息、鼻息肉综合征、对阿司匹林及其他解热镇痛药过敏者禁用。
3.血友病或血小板减少症患者禁用。
4.活动性出血性疾病患者禁用。
5.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使用不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痛风、心功能不全、鼻出血、月经过多以及有溶血性贫血史者慎用。
3.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4.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5.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6.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尚不明确。

儿童用药

尚不明确。

老人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1.不宜与抗凝药(如双香豆素、肝素)同用。
2.本品与皮质激素类同用,可增加胃肠道不良反应。
3.本品不宜与氯霉素、巴比妥类、颠茄类药物同服。
4.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物毒理

本品中阿司匹林及对乙酰氨基酚均能抑制前列腺素合成,具有解热镇痛作用;咖啡因为中枢兴奋药,能增强上列药物的解热镇痛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

执行标准

WS-10001-(HD-0941)-2002

作用类别

本品为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药品。

用法用量

本品口服。成人一次1包,若持续发热或疼痛,可间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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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浙江宁波

编号:浙20000165

分类码:Hb

机构代码:91330200144064580T(1/1)

法定代表人:余剑伟

发证日期:2015-11-19

有效期至:2020-11-18

发证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邵元昌

日常监管机构: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

日常监管人员:唐凡、忻鼎丞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张素珍

质量负责人:张素珍

注册地址:宁波市科技园区明珠路396号

生产地址:宁波市科技园区明珠路396号:片剂、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散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散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散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散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散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

生产范围:宁波市科技园区明珠路396号:片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散剂,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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