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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洛芬口崩片

日期:2018-12-12
布洛芬口崩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0240

英文名称:Ibuprofen Orally Disintegrating Tablets

商品名:倍芬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剂型:片剂

规格:0.1g

生产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8号

批准日期:2015-06-29

药品本位码:86901604000086

适应症

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发热或感冒症状;软组织损伤,关节痛,腰背痛,肌肉痛,头痛,偏头痛,牙痛;口腔,眼部等手术后的疼痛等。

不良反应

1.少数病人可出现恶心、呕吐、胃烧灼感或轻度消化不良、胃肠道溃疡及出血、转氨酶升高、头痛、头晕、耳鸣、视力模糊、精神紧张、嗜睡、下肢水肿或体重骤增。
2.罕见皮疹、过敏性肾炎、膀胱炎、肾病综合征、肾乳头坏死或肾功能衰竭、支气管痉挛。

相关疾病

感冒,软组织损伤,头痛,偏头痛,痛经,神经痛,丛集性头痛,神经痛

禁忌

1.对本品及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禁用。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3.对阿司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不宜长期或大量使用,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用于解热不得超过3天,如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不能同时服用含有布洛芬及其他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3.儿童用量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4.使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酒精的饮料。
5.有下列情况患者慎用:60岁以上、支气管哮喘、肝肾功能不全、凝血机制或血小板功能障碍(如血友病)。
6.下列情况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有消化性溃疡史、胃肠道出血、心功能不全、高血压。
7.如服用过量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就医。
8.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儿童用药

1.儿童用量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与其他解热、镇痛、抗炎药物同用时可增加胃肠道不良反应,并可能导致溃疡。
2.本品与肝素、双香豆素等抗凝药同用时,可导致凝血酶原时间延长,增加出血倾向。
3.本品与地高辛、甲氨蝶呤、口服降血糖药物同用时,能使这些药物的血药浓度提高,不宜同用。
4.本品与呋塞米(呋喃苯胺酸)同用时,后者的排钠和降压作用减弱;与抗高血压药同用时,也降低后者的降压效果。
5.如正在服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毒理

1.本品能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具有镇痛、解热和抗炎的作用。
2.本品口服吸收迅速。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置阴凉处。

用法用量

将药物含于口腔可迅速崩解,不需或只需少量水,也无需咀嚼,崩解后,借吞咽动作入消化道起效。成人一次1片,若疼痛或发热症状持续不缓解,可间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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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江苏南京

编号:苏20160038

分类码:Hb

机构代码:91320192745358509L

法定代表人:杨鹏辉

发证日期:2017-07-12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叶耀宇

日常监管机构: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高强、倪永兵、乔政、姜莉、孔德�、杨敏、邱璐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袁和亮

质量负责人:王兵成

注册地址: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8号

生产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8号:片剂(含头孢菌素类、抗肿瘤药)、硬胶囊剂(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干混悬剂(含头孢菌素类)、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依达拉奉、盐酸法舒地尔、奥拉西坦、奥替拉西钾、吉美嘧啶、埃索美拉唑镁、塞来昔布、盐酸右美托咪定、盐酸左布比卡因、次水杨酸铋、抗肿瘤药(卡培他滨、达沙替尼)]***

生产范围: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8号:片剂(含头孢菌素类、抗肿瘤药)、硬胶囊剂(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干混悬剂(含头孢菌素类)、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依达拉奉、盐酸法舒地尔、奥拉西坦、奥替拉西钾、吉美嘧啶、埃索美拉唑镁、塞来昔布、盐酸右美托咪定、盐酸左布比卡因、次水杨酸铋、抗肿瘤药(卡培他滨、达沙替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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