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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洛贝林注射液

日期:2018-12-12
盐酸洛贝林注射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1342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所在地区:上海

剂型:注射剂

规格:1ml:3mg

生产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805号

批准日期:2015-05-29

药品本位码:86900673000218

适应症

本品主要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中枢性呼吸抑制。临床上常用于新生儿窒息,一氧化碳、阿片中毒等。

不良反应

可有恶心、呕吐、呛咳、头痛、心悸等。

相关疾病

新生儿窒息,乙脑伴发的精神障碍

禁忌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剂量较大时,能引起心动过速、传导阻滞、呼吸抑制甚至惊厥。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甲类

外用药

有效期

36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儿童用药

可用于婴幼儿、新生儿。

老人用药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相互作用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过量

剂量较大时,能引起心动过速、传导阻滞、呼吸抑制甚至惊厥。

药物毒理

文献报道,可刺激颈动脉窦和主动脉体化学感受器(均为N1受体),反射性地兴奋呼吸中枢而使呼吸加快,但对呼吸中枢并无直接兴奋作用。对迷走神经中枢和血管运动中枢也同时有反射性的兴奋作用;对植物神经节先兴奋而后阻断。

药代动力学

静脉注射后,其作用持续时间短,一般为20分钟。

贮藏

遮光,密闭保存。

执行标准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用法用量

静脉给药:成人(1)常用量:成人一次3mg;(2)极量:一次6mg,一日20mg。儿童(1)小儿一次0.3~3mg,必要时每隔30分钟可重复使用;(2)新生儿窒息可注入脐静脉3mg。皮下或肌内注射:成人(1)常用量:成人一次10mg;(2)极量:一次20mg,一日50mg。儿童一次1~3mg。

性状

本品为无色或几乎无色的澄明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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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上海

编号:沪20160023

分类码:HbZbC

机构代码:91310000607229530G

法定代表人:沈波

发证日期:2016-08-09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陈尧水

日常监管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沈建华、金静、季建敏、郁晓华、徐雯、张羽嘉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孙克刚

质量负责人:施建国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805号

生产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805号:小容量注射剂、口服溶液剂、吸入制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

生产范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805号:小容量注射剂、口服溶液剂、吸入制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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