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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硫异烟胺肠溶片

日期:2018-12-06
丙硫异烟胺肠溶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1180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所在地区:上海

剂型:片剂(肠溶)

规格:0.1g

生产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4398号

批准日期:2015-01-09

药品本位码:86900818003142

适应症

本品仅对分枝杆菌有效,本品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用于结核病经一线药物(如链霉素、异烟肼、利福平和乙胺丁醇)治疗无效者。

不良反应

1.发生率较高者有:精神忧郁(中枢神经系统毒性)。
2.发生率较少者有:步态不稳或麻木,针刺感,烧灼感,手足疼痛(周围神经炎),精神错乱或其他精神改变(中枢神经系统毒性),眼或皮肤黄染(黄疸,肝炎)。
3.发生率极少者有:视力模糊或视力减退,合并或不合并眼痛(视神经炎),月经失调或怕冷,性欲减退(男子),皮肤干而粗糙,甲状腺功能减退,关节疼痛,僵直肿胀。
4.如持续发生以下情况者应予注意:腹泻,唾液增多,流口水,食欲减退,口中金属味,恶心,口痛,胃痛,胃部不适,呕吐(胃肠道紊乱,中枢神经系统毒性),眩晕(包括从卧位或坐位起身时),嗜睡,软弱(中枢神经系统毒性)。

相关疾病

苔藓样结核疹,面部播散性粟粒状狼疮,毛囊性粟粒性狼疮,粟粒狼疮样结核症,颜面播散性粟粒狼疮,颜面播散性粟粒性结核病,颜面雀啄型血风疮,结核病

禁忌

对本品成分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交叉过敏,患者对异烟肼、吡嗪酰胺、烟酸或其他化学结构相近的药物过敏者可能对本品过敏。
2.对诊断的干扰:可使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值增高。
3.有下列情况时慎用:糖尿病、严重肝功能减退。
4.治疗期间须进行检验:
(1)用药前和疗程中每2~4周测定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但上述试验值增高不一定预示发生临床肝炎,并可能在继续治疗过程中恢复。
(2)眼部检查,如治疗过程中出现视力减退或其他视神经炎症状时应立即进行眼部检查,并定期复查。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禁服。

儿童用药

12岁以下儿童不宜服用。

老人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1.与环丝氨酸同服可使中枢神经系统反应发生率增加﹐尤其是全身抽搐症状。应当适当调整剂量﹐并严密监查中枢神经系统毒性症状。
2.本品与其他抗结核药合用可能加重其不良反应。
3.本品为维生素B6拮抗剂﹐可增加其肾脏排泄。因此﹐接受丙硫异烟胺治疗的患者﹐维生素B6的需要量可能增加。

药物过量

尚不明确。

药物毒理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保存

用法用量

1.成人常用量:口服,与其他抗结核药合用,一次250mg,一日2~3次。
2.小儿常用量:与其他抗结核药合用,一次按体重口服4~5mg/kg,一日3次。

性状

中国药典剂型片剂(肠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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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上海

编号:沪20160101

分类码:HbZbSC

机构代码:91310000133742534B

法定代表人:顾浩亮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陈尧水

日常监管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金剑、徐刚、施薇、隋红、吴君华、赵晓虎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潘德青

质量负责人:陈隽泓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905号

生产地址: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905号:片剂(含激素类、抗肿瘤药)、硬胶囊剂、气雾剂(含激素类)、喷雾剂、免疫制剂***2.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4398号:片剂、硬胶囊剂、精神药品***

生产范围:2.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4398号:片剂、硬胶囊剂、精神药品(阿普唑仑片、艾司唑仑片、苯巴比妥片、地西泮片、氯硝西泮片)***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905号:片剂(含激素类、抗肿瘤药)、硬胶囊剂、气雾剂(含激素类)、喷雾剂、免疫制剂(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双歧杆菌三联活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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