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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黄霉素片

日期:2018-12-06
灰黄霉素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0775

英文名称:Griseofulvin Tablets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所在地区:上海

剂型:片剂

规格:0.125g

生产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905号

批准日期:2015-02-16

药品本位码:86900818002411

适应症

本品适用于各种癣病的治疗,包括头癣﹑须癣﹑体癣﹑股癣﹑足癣和甲癣。上述癣病由深红色发癣菌﹑断发癣菌﹑须发癣菌﹑指间发癣菌等以及奥杜安小孢子菌﹑犬小孢子菌﹑石膏样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等所致。本品不宜用于轻症﹑局限的浅部真菌感染及局部用抗真菌药已可奏效者。灰黄霉素对念珠菌属﹑组织胞浆菌属﹑放线菌属﹑孢子丝菌属﹑芽生菌属﹑球孢子菌属﹑奴卡菌属及隐球菌属等感染及花斑癣均无效。

不良反应

1.神经系统头痛较为常见,约10%患者可出现头痛,初时较重,继续用药可减轻。其他尚有嗜睡﹑乏力等。偶有眩晕﹑共济失调和周围神经炎等发生。
2.消化系统少数患者可出现上腹不适﹑恶心或腹泻,一般系轻度,患者可耐受。
3.过敏反应约3%患者可发生皮疹,偶可发生血管神经性水肿﹑持续性荨麻疹﹑剥脱性皮炎,少数患者可发生光感性皮炎。
4.本品偶可致周围血象白细胞减少,偶可引起肝毒性及蛋白尿。

相关疾病

甲内型甲真菌病,诺卡菌病,奴卡菌病,诺卡放线菌病,诺卡氏放线菌病,诺卡氏菌病,花斑癣

禁忌

卟啉症、肝功能衰竭、孕妇及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交叉过敏由于灰黄霉素获自青霉菌,由此推测该药可能与青霉素类或青霉胺存在交叉过敏,然而临床并未证实此情况存在,但青霉素过敏患者应用本品时仍需谨慎,并严密观察。
2.灰黄霉素在动物实验中有致肿瘤作用。
3.本品偶可致肝毒性,原有肝病或肝功能损害者需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用药。
4.本品可诱发卟啉病、红斑狼疮,红斑狼疮患者如有指征应用该药时必须权衡利弊后决定。
5.治疗中需定期检测周围血象、肝功能、血尿素氮、肌酐及尿常规。
6.本品可于进餐时同服或餐后服,以进高脂肪餐为最佳,因可减少胃肠道反应及增加药物吸收。
7.为防止复发,治疗应持续到临床症状消失和实验室检查证实病原菌已完全根除。一般疗程为:头癣8~10周;体癣2~4周;足癣4~8周;指甲癣至少4个月;趾甲癣至少6个月;但趾甲癣的复发率仍高。
8.通常需同时予以适宜的局部用药,此对足癣尤为重要。
9.男性患者在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至少6个月应采取避孕措施。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48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动物实验证实本品有致畸作用,故孕妇禁用。育龄期妇女治疗期间采取避孕措施,并持续至治疗结束后1个月。

儿童用药

2岁以下儿童缺乏应用本品的资料。

老人用药

老年人中本品的应用及其与年龄关系尚无研究资料。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与乙醇同服可出现心动过速、出汗、皮肤潮红等,故两者不宜同用。
2.与华法林、香豆素类等抗凝药合用时,本品可能使前两药肝代谢强,而使抗凝药的作用减弱,故需监测凝血酶原时间以调整剂量。
3.与扑米酮、苯巴比妥类药物合用时可使本品的抗真菌作用减弱,可能与巴比妥类使该药的吸收减少,并由于诱导肝酶使本品灭活增快,致血药浓度降低有关,应避免此类药物与本品合用。
4.雌激素类避孕药与本品合用可降低口服避孕药的效果,可能因本品加强该类药物在肝内代谢致血药浓度降低有关,应避免两者同用。

药物过量

药物过量时主要采取是对症疗法和支持疗法,如洗胃、催吐及补液等。

药物毒理

本品主要对毛发癣菌、小孢子菌、表皮癣菌等浅部真菌有良好抗菌作用。对念珠菌属、隐球菌属、组织胞浆菌属、孢子丝菌属、芽生菌属、球孢子菌属等无抗菌作用。该药系通过干扰真菌核酸的合成而抑制其生长。

药代动力学

本品口服吸收因制剂不同而异,该药的微粒型可被吸收25%~70%,其超微粒型口服后几乎全部吸收。进食脂肪可明显增加吸收程度。本品血清蛋白结合率约为80%。本品吸收后可沉积在皮肤、毛发、甲的角质层,并与其角蛋白相结合,防止敏感皮肤癣菌等的继续侵入,存在于浅表角质层的致病真菌则随皮肤或毛发的脱落而离开人体,仅很少量分布至其他体液和组织。本品亦可进入胎儿循环及自乳汁中分泌。本品在肝内代谢灭活,主要的代谢物为6-甲基灰黄霉素及其葡萄糖醛酰化物,血消除半衰期(t1/2β)为14~24小时。本品自尿中以药物原形排出者不足1%,约16%~36%以原形自粪便排出。

贮藏

密封保存。

用法用量

以下为微粒型的剂量。成人甲癣和足癣,一次500mg,每12小时1次;头癣、体癣或股癣,一次250mg,每12小时1次,或一次500mg,每日1次。小儿2岁以上体重14~23kg者,一次62.5~125mg,每12小时1次,或125~250mg,每日1次。小儿体重大于23kg者,一次125~250mg,每12小时1次,或250~500mg,每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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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上海

编号:沪20160101

分类码:HbZbSC

机构代码:91310000133742534B

法定代表人:顾浩亮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陈尧水

日常监管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金剑、徐刚、施薇、隋红、吴君华、赵晓虎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潘德青

质量负责人:陈隽泓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905号

生产地址: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905号:片剂(含激素类、抗肿瘤药)、硬胶囊剂、气雾剂(含激素类)、喷雾剂、免疫制剂***2.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4398号:片剂、硬胶囊剂、精神药品***

生产范围:2.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4398号:片剂、硬胶囊剂、精神药品(阿普唑仑片、艾司唑仑片、苯巴比妥片、地西泮片、氯硝西泮片)***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905号:片剂(含激素类、抗肿瘤药)、硬胶囊剂、气雾剂(含激素类)、喷雾剂、免疫制剂(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双歧杆菌三联活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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