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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丁胺醇气雾剂

日期:2018-12-06
沙丁胺醇气雾剂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0560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所在地区:上海

剂型:气雾剂(混悬型)

规格:每瓶200揿,每揿含沙丁胺醇0.10mg

生产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905号

批准日期:2015-01-09

药品本位码:86900818000547

适应症

本品用于预防和治疗支气管哮喘或喘息型支气管炎等伴有支气管痉挛(喘鸣)症状的呼吸道疾病。

品牌

信谊

不良反应

少数病例可见肌肉震颤,外周血管舒张及代偿性心率加速,头痛,不安,过敏反应。

相关疾病

支气管哮喘,喘息型支气管炎,呼吸道疾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哮喘

禁忌

对其他β2激动剂﹑酒精和氟里昂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等患者应慎用。
2.长期使用可形成耐药性,不仅疗效降低,且有加重哮喘的危险,因此对经常使用本品者,应同时使用吸入或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
3.若病人症状较重,需要每天多次吸入本品者,应同时监测最大呼气流速,并应到医院就诊,请专业医师指导治疗和用药。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甲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儿童用药

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老人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1.同时应用其他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者,其作用可增加,不良反应也可能加重。
2.并用茶碱类药时,可增加松弛支气管平滑肌的作用,也可能增加不良反应。

药物过量

1.逾量中毒的早期表现:胸痛,头晕,持续、严重的头痛,严重高血压,持续恶心、呕吐,持续心悸,情绪烦躁不安等。
2.反复过量使用偶可引起支气管痉挛,如有发生,应立即停用并在医生指导下调整治疗方案。

药物毒理

1.本品为选择性β2受体激动剂,能选择性激动支气管平滑肌的β2受体,有较强的支气管扩张作用。
2.气雾吸入时对心脏的兴奋作用比异丙肾上腺素小。

药代动力学

1.吸入本品200μg,血药浓度峰值为2.95和3.57mmol/L,吸入400μg则为1.41和5.69mmol/L,峰浓度出现于吸入后的3~4小时,平均半衰期为4.6小时。
2.48小时从尿排出77.5~96.8%,代谢物和原形物各半。

贮藏

在凉暗处保存。

用法用量

1.一般作为临时用药,有哮喘发作预兆或哮喘发作时,喷雾吸入。
2.每次吸入100~200μg,即1~2喷,必要时可每隔4~8小时吸入一次,但24小时内最多不宜超过8喷。

性状

遮光,密闭,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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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上海

编号:沪20160101

分类码:HbZbSC

机构代码:91310000133742534B

法定代表人:顾浩亮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陈尧水

日常监管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金剑、徐刚、施薇、隋红、吴君华、赵晓虎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潘德青

质量负责人:陈隽泓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905号

生产地址: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905号:片剂(含激素类、抗肿瘤药)、硬胶囊剂、气雾剂(含激素类)、喷雾剂、免疫制剂***2.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4398号:片剂、硬胶囊剂、精神药品***

生产范围:2.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4398号:片剂、硬胶囊剂、精神药品(阿普唑仑片、艾司唑仑片、苯巴比妥片、地西泮片、氯硝西泮片)***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905号:片剂(含激素类、抗肿瘤药)、硬胶囊剂、气雾剂(含激素类)、喷雾剂、免疫制剂(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双歧杆菌三联活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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