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40167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所在地区:上海
剂型:胶囊剂
规格:0.25g
生产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1500号
批准日期:2014-12-16
药品本位码:86900795000424
适应症
用于解救铅、汞、砷、镍、铜等金属中毒。对铅中毒疗效较好。可用于治疗肝豆状核变性。
不良反应
成人和儿童的常见不良反应有恶心、呕吐、腹泻、食欲丧失、稀便等胃肠道反应。偶见皮疹(约4%成人),血清氨基转移酶一过性升高(6%~10%)。偶见中性粒细胞减少。
相关疾病
木薯中毒,棉子中毒,肝外胆管损伤,肝损伤,锌中毒,副溶血弧菌食物中毒,嗜盐菌食物中毒
禁忌
严重肝功能障碍和妊娠妇女禁用。
注意事项
1、治疗时应监测血铅浓度。因治疗后血铅浓度降低,但有些人再次接触铅和治疗时,血铅反而升高。此外,经短时治疗后,可引起血铅反跳性升高,这是因铅从骨中游离出来,重新分布的结果。所以应反复用药,才能保证疗效。
2、?肝病慎用,治疗时每周监测血氨基转移酶。
3、?每周监测全部血细胞计数,发现有中性粒细胞减少时停药。
4、监测尿铅的排出。
5、对一些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和镰状细胞性贫血儿童用本品治疗无效。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甲类
外用药
否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有动物试验表明,本品可致胎鼠基因畸变和胎鼠毒性。妊娠妇女禁用。
儿童用药
儿童肾小管易受铅损害,影响药物经肾排出,儿童应慎用或适当减少用量。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毒理
药理学本品为口服有效的重金属解毒药。作用机制为,分子中的2个活性巯基能夺取已与组织中酶系统结合的金属,形成稳定的水溶性螯合物由尿中排出,使含有巯基的酶恢复活性,解除重金属引起的中毒症状。本品可特异性的与铅结合,减少铅从胃肠道吸收和滞留。降低血铅浓度,但短时间用药后,易使铅从骨中游离出来重新再分布,引起血铅反跳性升高,故应视情况多疗程用药。本品也可与汞、砷等形成螯合物。毒理学小鼠、大鼠的LD50为3000mg/kg。狗的慢性毒性研究发现,口服本品每日300mg/kg,可使部分狗死亡。
药代动力学
本品口服易吸收,达峰时间30分钟,在血中约95%与血浆蛋白结合,分布容积较小,半衰期t1/248小时。主要分布在肾脏,依次为肺、肝、心、肠和脾等。铅中毒儿童服用后有肝-肠循环,迅速以原形和代谢物经肾排出。经肾消除速度与血铅浓度成正相关。铅中毒儿童和成年人及健康志愿者的肾清除率分别为每分钟16.6ml/m2、每分钟(24.7±3.3ml)/m2和每分钟77.0ml/m2。无蓄积性。
贮藏
遮光,密闭、在阴凉处保存。
用法用量
口服1次0.5g,一日3次,连用3日为1个疗程,停药4天再用;或每次0.5g,每日2次,隔日服药,共10日,停药5日再用。一般2-3个疗程即可。儿童每次口服10mg/kg或350mg/m2,每8小时1次,连用5日,然后改为每12小时1次,连用2周,共19日为一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