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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紫溶液

日期:2018-12-08
甲紫溶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1812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所在地区:上海

剂型:溶液剂

规格:1%

生产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洪朱路777号

批准日期:2014-12-25

药品本位码:86900830000273

适应症

本品用于皮肤和粘膜的化脓性感染﹑白念珠菌引起的口腔炎,也用于烫伤﹑烧伤等。

品牌

信龙

不良反应

对粘膜可能有刺激或引起接触性皮炎。

相关疾病

烧伤,口腔炎,烫伤,气息异常

禁忌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面部有溃疡性损害时应慎用,不然可造成皮肤着色。治疗鹅口疮时,只在患处涂药,如将溶液咽下可造成食管炎、喉头炎。涂药后不宜加封包。大面积破损皮肤不宜使用。本品不宜长期使用。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哺乳期妇女乳房部位用药需防止婴儿经口吸入。

儿童用药

治疗婴儿口腔念珠菌病时,涂药后应暂时把婴儿面部朝下,以避免药物咽下的可能性。

老人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甲紫溶液遇酸呈绿黄色,遇碱游离出甲紫盐基的褐紫色沉淀。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物毒理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干燥处保存。

用法用量

外用。治疗粘膜感染,用1%水溶液外涂,一日2~3次;用于烧伤、烫伤,用0.1%~1%水溶液外涂。

性状

本品为紫色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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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上海

编号:沪20160099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60723368-7

法定代表人:方之光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衣承东

日常监管机构: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李青、蔡佳、乔磊、莫海红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方之光

质量负责人:郅晓珂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洪朱路777号

生产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洪朱路777号:滴耳剂、滴鼻剂、散剂、软膏剂、乳膏剂(含激素类)、酊剂(外用[含激素类])、溶液剂(外用)、搽剂、糊剂、中药提取车间***

生产范围:上海市奉贤区洪朱路777号:滴耳剂、滴鼻剂、散剂、软膏剂、乳膏剂(含激素类)、酊剂(外用[含激素类])、溶液剂(外用)、搽剂、糊剂、中药提取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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