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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硝唑芬布芬胶囊

日期:2018-12-09
甲硝唑芬布芬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3745

英文名称:Metronidazole and Fenbufen Capsules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剂型:胶囊剂

规格:甲硝唑0.1g,芬布芬75mg

生产地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大道288号

批准日期:2015-08-03

药品本位码:86902763000214

适应症

本品用于牙龈炎,牙周炎等疾患。对口腔炎,舌炎等亦有一定疗效。

品牌

石四药

不良反应

1.本品最严重不良反应为高剂量时可引起癫痫发作和周围神经病变,后者主要表现为肢端麻木和感觉异常。某些病例长期用药时可产生持续周围神经病变。
2.其他常见的不良反应:
(1)胃肠道反应,如胃痛﹑胃烧灼感﹑恶心﹑食欲减退﹑呕吐﹑腹泻﹑腹部不适﹑味觉改变﹑口干﹑口腔金属味等,少数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包括胃溃疡﹑出血﹑甚至穿孔。
(2)可逆性粒细胞减少。
(3)过敏反应,皮疹﹑麻疹﹑瘙痒等。
(4)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痛﹑眩晕﹑晕厥﹑感觉异常﹑肢体麻木﹑共济失调和精神错乱等。
(5)其他有发热﹑阴道念珠菌感染﹑膀胱炎﹑排尿困难﹑尿液颜色发黑等,均属可逆性,停药后自行恢复。
(6)白细胞数轻度下降﹑血清转移酶微升等较少见。

相关疾病

遗传性乳光牙,遗传性乳光牙本质,根尖周病,慢性根尖周炎,急性根尖周炎,牙根尖周炎,肥大性龈炎,牙髓炎

禁忌

1.对本品或吡咯类药物过敏史者禁用。
2.阿司匹林引起哮喘者禁用。
3.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疾病患者禁用。
4.血液病﹑消化道溃疡患者禁用。
5.严重肝﹑肾功能损害患者禁用。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7.儿童禁用。

注意事项

1.致癌﹑致突变作用:动物试验或体外测定发现本品具致癌﹑致突变作用,但人体中尚未证实。
2.使用中发生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
3.本品可干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乳酸脱氢酶﹑三酰甘油﹑己糖激酶等的检验结果,使其测定值降至零。
4.用药期间不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因可引起体内乙醛蓄积,干扰酒精的氧化过程,导致双硫仑样反应,患者可出现腹部痉挛﹑恶心﹑呕吐﹑头痛﹑面部潮红等。
5.肝功能减退者本品代谢缓慢,药物及其代谢物易在体内蓄积,应减量使用,并作血药浓度监测。
6.本品可自胃液持续清除,某些放置胃管作吸引减压者,可引起血药浓度下降。血液透析时,本品及代谢物迅速被清除,故应用本品不需减量。
7.厌氧菌感染合并肾功能衰竭患者,给药间隔时间应由8小时延长至12小时。
8.重复一个疗程前,应做白细胞计数。
9.同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有交叉过敏反应。
10.念珠菌感染者应用本品,其症状会加重,需同时给抗真菌治疗。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本品可透过胎盘,迅速进入胎儿循环。动物试验发现腹腔给药对胎仔具毒性,而口服给药无毒性。本品对胎儿的影响尚无足够和严密的对照观察,因此孕妇禁用。
2.甲硝唑在乳汁中浓度与血中相仿。动物试验显示甲硝唑对幼鼠具致癌作用,因此哺乳期妇女不宜使用。若必须用药,应暂停哺乳,并在疗程结束后24~48小时方可重新哺乳。

儿童用药

儿童禁用。

老人用药

老年患者因肝,肾功能减退,应用本品时需监测血药浓度并注意肾脏毒性。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能抑制华法林和其他口服抗凝药的代谢,加强它们的作用,引起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2.与苯妥英钠﹑苯巴比妥等诱导肝微粒体酶的药物合用,可加强本品代谢,使血药浓度下降,而苯妥英钠排泄减慢。
3.与西咪替丁等抑制肝微粒体酶活性的药物合用,可减慢本品在肝内的代谢及其排泄,延长本品的血消除半衰期(t1/2β),应根据血药浓度测定的结果调整剂量。
4.本品干扰双硫仑代谢,两者合用时患者饮酒后可出现精神症状,故两周内应用双硫仑者不宜再用本品。
5.本品干扰血清氨基转移酶和乳酸脱氢酶的测定结果,可使胆固醇﹑三酰甘油水平下降。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物毒理

本品中甲硝唑对大多数厌氧菌具强大抗菌作用,但对需氧菌和兼性厌氧菌无作用。抗菌谱包括脆弱拟杆菌和其他拟杆菌属、梭形杆菌、产气梭状芽孢杆菌、真杆菌、韦容球菌、消化球菌和消化链球菌等。其杀菌浓度稍高于抑菌浓度。甲硝唑的杀菌机制尚未完全阐明,厌氧菌的硝基i丕原酶在敏感菌株的能量代谢中起重要作用。本品的硝基还原成一种细胞毒,从而作用于细菌的DNA代谢过程,促使细胞死亡。耐药菌往往缺乏硝基还原酶因而对甲硝唑耐药。芬布芬为一种长效的非甾体抗炎镇痛药。进入体内后代谢成为联苯乙酯,可抑制环氧酶的活性,使前列腺素的合成减少而产生抗炎、镇痛及解热作用。

药代动力学

甲硝唑口服吸收良好,生物利用度80%以上。口服0.25g、0.5g和2g1~2小时后的血药峰浓度(Cmax)分别为6mg/L、12mg/L和40mg/L,达峰时间(Tmax)为l~2小时。广泛分布于各组织和体液中,且能通过血-脑脊液屏障。唾液、胆汁、乳汁、羊水、精液、尿液、脓液和脑脊液等中药物的浓度均与同期血药浓度相近,并都能达到有效浓度。蛋白结合率小于20%部分在肝脏代谢。代谢物也具有抗菌作用。血消除半衰期(t1/2β)为7~8小时,60%~80%经肾排泄,其中20%为原形,其余为代谢物(25%为葡萄糖醛酸结合物,14%为其他代谢结合物)。10%随粪便排泄,14%从皮肤排泄。芬布芬口服后2小时左右80%被吸收。活性代谢物的血浓度在6~8小时达峰值。半衰期(t1/2)较长,约7小时,但72小时仍在血中可以测到浓度。血浆蛋白结合率为98%~99%。66%由尿排出,10%由呼吸道排出,10%由粪便排出。

贮藏

遮光、密闭保存。

执行标准

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3册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一次2粒,一日3次。一日总量不超过14粒。

性状

本品为胶囊剂,内容物为白色或微黄色粉末或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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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河北石家庄

编号:冀20150152

分类码:HbZbCb

机构代码:911301001044060055

法定代表人:曲继广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许彦增

日常监管机构: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藁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高新区社会发展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日常监管人员:郝晓芳 徐风 田育红 郭永刚 刘伟平 李在兰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曲继广

质量负责人:张清江

注册地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大道288号

生产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片剂(含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干混悬剂(含头孢菌素类),大容量注射剂(多层共挤膜输液袋、聚丙烯输液瓶、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外阻隔袋多层共挤输液用袋),冲洗剂(聚丙烯输液瓶、多层共挤膜输液袋)***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大道288号:大容量注射剂(玻璃输液瓶、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聚丙烯输液瓶、多层共挤膜输液袋),小容量注射剂(玻璃安瓿、聚丙烯安瓿)、喷雾剂、吸入制剂(聚丙烯安瓿),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合剂、干混悬剂***

生产范围: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片剂(含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干混悬剂(含头孢菌素类),大容量注射剂(多层共挤膜输液袋、聚丙烯输液瓶、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外阻隔袋多层共挤输液用袋),冲洗剂(聚丙烯输液瓶、多层共挤膜输液袋)***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大道288号:大容量注射剂(玻璃输液瓶、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聚丙烯输液瓶、多层共挤膜输液袋),小容量注射剂(玻璃安瓿、聚丙烯安瓿)、喷雾剂、吸入制剂(聚丙烯安瓿),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合剂、干混悬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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