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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肝隆颗粒

日期:2018-12-05
利肝隆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3020803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河北石家庄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10g;每袋装3g(无蔗糖)

生产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石栾大街168号

批准日期:2015-07-30

药品本位码:86902729000715;86902729000722

药品本位码备注:86902729000715[每袋装3g(无蔗糖)];86902729000722[每袋装10g]

适应症

疏肝解郁﹑清热解毒。本品用于急﹑慢性肝炎,迁延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对血清谷丙转氨酶﹑麝香草酚浊度﹑黄疸指数均有显著的降低作用,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转阴有较好的效果。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急性肝炎,慢性肝炎,迁延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转阴,急性肝炎,慢性肝炎

禁忌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1.妇慎用。
2.药物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尚不明确

儿童用药

尚不明确

老人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主要有保肝、降低谷丙转氨酶、促进肝蛋白质合成和肝坏死再生等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一次一袋,一日3次,小儿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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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河北石家庄

编号:冀20150130

分类码:HabZb

机构代码:91130000757518418T

法定代表人:刘铁军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许彦增

日常监管机构:石家庄市栾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尹大林 李阳 郝晓芳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刘铁军

质量负责人:陈钟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石栾大街168号

生产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石栾大街168号: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片剂,硬胶囊剂,小容量注射剂,软胶囊剂,丸剂(浓缩丸),滴丸,合剂,口服溶液剂,中药配方颗粒,原料药***

生产范围: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石栾大街168号: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片剂,硬胶囊剂,小容量注射剂,软胶囊剂,丸剂(浓缩丸),滴丸,合剂,口服溶液剂,中药配方颗粒,原料药(甲基橙皮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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