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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开灵注射液

日期:2018-12-05
清开灵注射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3020880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河北石家庄

剂型:注射剂

规格:每支装10ml

生产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石栾大街168号

批准日期:2015-07-30

药品本位码:86902646000041

适应症

本品清热解毒,化痰通络,醒神开窍。用于热病,神昏,中风偏瘫,神志不清;急性肝炎、上呼吸道感染、肺炎、脑血栓形成、脑出血见上述证候者。

不良反应

本品偶有过敏反应,可见皮疹、面红、局部疼痛等。

相关疾病

脑血栓,脑出血,中风,急性肝炎,呼吸道感染,肺炎,上呼吸道感染

禁忌

禁用于过敏体质者。

注意事项

1.有表证恶寒发热者﹑药物过敏史者慎用。
2.如出现过敏反应应及时停药并做脱敏处理。
3.本品如产生沉淀或浑浊时不得使用。如经10%葡萄糖或氯化钠注射液稀释后,出现浑浊亦不得使用。
4.药物配伍:到目前为止,已确认清开灵注射液不能与硫酸庆大霉素﹑青霉素G钾﹑肾上腺素﹑阿拉明﹑乳糖酸红霉素﹑多巴胺﹑山梗菜碱﹑硫酸美芬丁胺等药物配伍使用。
5.清开灵注射液稀释以后,必须在4小时以内使用。
6.输液速度:注意滴速勿快,儿童以20~40滴/分为宜,成年人以40~60滴/分为宜。
7.如病情需要,与一些不宜配伍的药物合用时,应立即更换液体及输液器,防止2种药物在血液中混合发生配伍反应,并延长2种药物间隔滴入的时间,或可用生理盐水或其他液体将2种药物间隔分开,不同时输入。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36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药物相互作用

到目前为止,已确认清开灵注射液不能与以下药物配伍使用
1.氨基糖苷类:丁胺卡那、卡那霉素、硫酸庆大霉素;
2.青霉素类及头孢菌素类:青霉素G钾、头孢噻肟、头孢曲松;
3.喹诺酮类:诺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洛美沙星、氟罗沙星;
4.林可霉素、小诺新霉素、乳糖酸红霉素、阿奇霉素、肾上腺素、阿拉明、多巴胺、山梗菜碱、硫酸美芬丁胺、维生素B6、葡萄糖酸钙、盐酸川芎嗪注射液。

药物过量

尚不明确

药物毒理

1.具有解热作用。能抑制细菌内毒素和内生致热原引起的家兔发热反应。  
2.具有保护脑组织作用。能延长易感型自发性高血压大鼠的生存期和卒中后的存活时间,促进脑出血灶的吸收。能改善自体血凝块致脑血肿家兔的血气异常,降低血-脑脊液屏障通透性,促进脑组织内血肿的吸收。本品可抑制神经细胞凋亡的发生,减少凋亡及坏死细胞。  
3.具有抗肝损伤作用。能明显缩小四氯化碳致肝损伤大鼠的肝细胞变性和坏死范围,增加肝细胞内RNA和蛋白质的含量,增强肝细胞线粒体上的氧化还原酶的活性。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闭。

用法用量

1.肌内注射,一日2~4ml。
2.重症患者静脉滴注,一日2~4支(20~40ml),以10%葡萄糖注射液200ml或氯化钠注射液100ml稀释后使用。

性状

本品为棕黄色或棕红色的澄明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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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河北石家庄

编号:冀20150130

分类码:HabZb

机构代码:91130000757518418T

法定代表人:刘铁军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许彦增

日常监管机构:石家庄市栾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尹大林 李阳 郝晓芳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刘铁军

质量负责人:陈钟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石栾大街168号

生产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石栾大街168号: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片剂,硬胶囊剂,小容量注射剂,软胶囊剂,丸剂(浓缩丸),滴丸,合剂,口服溶液剂,中药配方颗粒,原料药***

生产范围: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石栾大街168号: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片剂,硬胶囊剂,小容量注射剂,软胶囊剂,丸剂(浓缩丸),滴丸,合剂,口服溶液剂,中药配方颗粒,原料药(甲基橙皮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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