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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喘宁颗粒

日期:2018-12-07
咳喘宁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3180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15g(相当于总药材8.58g)

生产地址: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56号

批准日期:2015-09-06

药品本位码:86902380000666

适应症

止咳化痰。用于伤风咳嗽,急、慢性支气管炎。

品牌

花溪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风寒咳嗽,急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风寒咳嗽

禁忌

忌食辛辣、油腻食物。

注意事项

1.忌食辛辣、油腻食物。
2.本品适用于风寒咳嗽,其表现为咳嗽声重,气急,咳痰稀薄色白,常伴鼻塞,头痛,肢体酸痛,恶寒发热。
3.支气管扩张、肺脓疡、肺心病、肺结核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服用三天病证无改善,应停止服用,去医院就诊。
5.服药期间,若患者出现高热,体温超过38℃,或出现喘促气急者,或咳嗽加重,痰量明显增多,或痰由白转黄者应到医院就诊。
6.高血压、心脏病患者慎用。
7.长期服用,应向医师或药师咨询。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36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毒理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一次15克,一日3次。

性状

本品为颗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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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陕西宝鸡

编号:陕20160059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916103009213131324

法定代表人:郭甲志

发证日期:2017-03-3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胡小平

日常监管机构: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李居平、索银科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武军维

质量负责人:杨义龙

注册地址: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56号

生产地址: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56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合剂,糖浆剂,丸剂(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

生产范围: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56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合剂,糖浆剂,丸剂(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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