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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康唑滴眼液

日期:2018-12-11
氟康唑滴眼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0285

英文名称:Fluconazole Eye Drops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剂型:滴眼剂

规格:5ml:25mg

生产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68号

批准日期:2015-07-30

药品本位码:86901322000542

适应症

抗真菌药。适用于治疗白色念珠菌、烟曲霉菌、隐球菌及球孢子菌属等引起的真菌性角膜炎。

不良反应

1.偶见轻微眼一过性刺激。
2.如药物局部吸收过多,可能会出现胃肠道的某些不良反应,如恶心、呕吐、腹痛或腹泻等。
3.可能会出现过敏反应,如皮疹,偶可发生严重的剥脱性皮炎、渗出性多形红斑。

相关疾病

角膜炎

禁忌

1.妊娠、哺乳期妇女禁用;
2.对氟抗唑及其他三唑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3、对任何一种砒咯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重度真菌性角膜炎应以全身抗真菌药治疗为主,本品局部治疗为辅。
2.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药。
3.用药前需就诊,以明确是否需先进行清创处理。
4.肝、肾功能严重障碍者慎用。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禁用。

儿童用药

儿童使用本品资料有限,不能推荐儿童使用本品。

老人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1.异烟肼或利福平,两药中任一药物与氟康唑同用时,可降低氟康唑的浓度,并可导致治疗失败或感染复发,故应谨慎使用上述药物。
2.甲苯磺丁脲、氯磺丁脲和格列吡嗪与氟康唑同用时,此类降糖药血药浓度升高,可发生低血糖症,因此需监测血糖,并减少磺脲类降糖药的剂量。
3.高剂量氟康唑与环孢素同用时,可使环孢素血药浓度升高,致毒性反应发生的危险性增加,因此必须在监测环孢素血药浓度并调整剂量的情况下方可谨慎应用。
4.氢氯噻嗪可使氟康唑的血药浓度升高,可能与氢氯噻嗪使氟康唑的肾清除减少有关。
5.茶碱与氟康唑同用时血药浓度升高约13%,可导致毒性反应发生,应监测茶碱的血药浓度。
6.华法林与氟康唑同用时可增强其抗凝作用,导致凝血酶原时间延长,应监测凝血酶原时间并谨慎应用。

药物过量

尚不明确。

药物毒理

氟康唑属三唑类广谱抗真菌药,通过高度选择性地抑制真菌细胞色素P-450甾醇C-14-α-脱甲基作用,使真菌内的14-α-甲基甾醇堆积,从而抑制真菌的繁殖和生长。体外试验表明:本品对新型隐球菌和念珠菌属有抑菌活性。动物经口和静脉注射氟康唑,对以下动物真菌感染模型有效:念珠菌属感染(包括免疫缺陷动物的全身性念珠菌病)。新型隐球菌感染(包括颅内感染)。小孢子菌属和毛癣菌属感染等。氟康唑还对皮炎芽生菌感染和粗球孢子菌感染(包括颅内感染)有效。对荚膜组织胞浆菌引起的正常动物和免疫抑制动物的感染也有效。

药代动力学

人用氟康唑点眼,5分钟达角膜峰值浓度(1.6μg/ml~8.2μg/ml),15分钟达房水峰值浓度(1.6μg/ml~9.4μg/ml),消除半衰期15~30分钟。

贮藏

密闭,置阴凉处保存,防止冷冻。

执行标准

WS-(X-103)-2003Z

用法用量

滴眼。每日4~6次,重症每1~2小时一次,每次1~2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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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辽宁沈阳

编号:辽20150024

分类码:Hb

机构代码:11799882-0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张放

日常监管机构: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闫希会、夏晓燕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刘继东

质量负责人:薛晓柏

注册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68号

生产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68号:滴眼剂,眼膏剂,眼用凝胶剂,溶液剂(眼用)***

生产范围: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68号:溶液剂(眼用),滴眼剂,眼膏剂,眼用凝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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