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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喉咽颗粒

日期:2018-12-10
清喉咽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2020357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天津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18g

生产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金汇路948号

批准日期:2015-07-08

药品本位码:86900900000226

适应症

养阴,清咽,解毒。本品用于急性扁桃体炎﹑咽炎所致的咽喉疼痛。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白喉,百缠喉,咽炎,急性扁桃体炎,扁桃体炎

禁忌

糖尿病患者禁服。

注意事项

1.忌烟酒、辛辣、鱼腥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温补性中药。
3.孕妇慎用。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脾虚大便溏者慎用。糖尿病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属风寒感冒咽痛者,症见恶寒发热、无汗、鼻流清涕者慎用。
6.扁桃体有化脓及全身高热者应去医院就诊。
7.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乙类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慎用。

儿童用药

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老人用药

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物毒理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第一次服36克,以后每次服18克,一日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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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天津

编号:津20150052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9112011610380444X2

法定代表人:韩永峰

发证日期:2015-12-16

有效期至:2020-12-16

发证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签发人:林立军

日常监管机构: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董晓明、熊巍巍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韩永峰

质量负责人:安君

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金汇路948号

生产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金汇路948号:片剂(含头孢菌素类),合剂(含中药提取),糖浆剂(含中药提取),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

生产范围: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金汇路948号:片剂(含头孢菌素类),合剂(含中药提取),糖浆剂(含中药提取),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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