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肝隆颗粒

日期:2018-12-05
利肝隆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1020218

产品类别:中药

所在地区:四川绵阳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10g

生产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东路66号、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灵兴镇

批准日期:2015-04-16

药品本位码:86902303000728

适应症

疏肝解郁﹑清热解毒。本品用于急﹑慢性肝炎,迁延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对血清谷丙转氨酶﹑麝香草酚浊度﹑黄疸指数均有显著的降低作用,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转阴有较好的效果。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急性肝炎,慢性肝炎,迁延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转阴

禁忌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1.妇慎用。
2.药物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18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尚不明确

儿童用药

尚不明确

老人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主要有保肝、降低谷丙转氨酶、促进肝蛋白质合成和肝坏死再生等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一次一袋,一日3次,小儿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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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四川绵阳

编号:川20160170

分类码:HbZbY

机构代码:20541921-9

法定代表人:胡敏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何�

日常监管机构:绵阳市游仙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三台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辛春洪、田东升/高玉岚、赵克勇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胡敏

质量负责人:贾清树

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剑南路278号

生产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东路66号: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酊剂,搽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灵兴镇:颗粒剂,丸剂(水蜜丸、蜜丸、水丸、浓缩丸),中药前处理,中药前处理提取(共用),中药饮片(含直接口服饮片,毒性饮片)*** 四川省绵阳市剑南路278号:质检、仓库***

生产范围: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灵兴镇:中药前处理,中药前处理提取(共用),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酒炙、醋炙、盐炙、姜汁炙、蜜炙、油炙、制炭、煅制、蒸制、煮制、炖制、煨制、�制、制霜、水飞、发芽、发酵),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炒制、醋炙、煮制),颗粒剂,丸剂(水蜜丸、蜜丸、水丸、浓缩丸),直接口服饮片***四川省绵阳市剑南路278号:质检、仓库(成品、原辅料、包材库)***四川省绵阳市游仙东路66号:酊剂,硬胶囊剂,片剂,颗粒剂,搽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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