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蓝根颗粒

日期:2018-12-10
板蓝根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3020846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5克;每袋装10克

生产地址:绍兴市卧龙路108号

批准日期:2015-06-24

药品本位码:86904584000077;86904584000084

药品本位码备注:86904584000077[每袋装5克];86904584000084[每袋装10克]

适应症

清热解毒,凉血利咽。本品用于肺胃热盛所致的咽喉肿痛、口咽干燥;急性扁桃体炎见上述证候者。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小儿病毒感染性口炎,儿童病毒感染性口炎,小儿埃博拉病毒病,小儿埃波拉出血热,小儿埃博拉病毒性疾病,小儿埃博拉出血热,铁线虫病,手足口病

禁忌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1.忌烟酒、辛辣、鱼腥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糖尿病患者及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扁桃体有化脓或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
6.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甲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儿童用药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老人用药

年老体弱、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物毒理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

用法用量

开水冲服,一次5g~10克,一日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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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浙江绍兴

编号:浙20000211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91330600143007189M

法定代表人:汤加兵

发证日期:2015-12-31

有效期至:2020-09-13

发证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邵元昌

日常监管机构: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毛威、邓俊斌、徐程灏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汤加兵

质量负责人:薛冬

注册地址:绍兴市卧龙路108号

生产地址:绍兴市卧龙路108号:散剂、丸剂(水蜜丸、水丸、浓缩丸、微丸)、合剂、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煎膏剂、酒剂、流浸膏剂、糖浆剂***

生产范围:绍兴市卧龙路108号:糖浆剂,合剂,酒剂,煎膏剂,丸剂,颗粒剂,片剂,散剂,胶囊剂,流浸膏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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