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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吡卡胺滴眼液

日期:2018-12-06
托吡卡胺滴眼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1101

英文名称:Tropicamide Eye Drops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所在地区:湖北武汉

剂型:滴眼剂

规格:6ml:15mg

生产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银湖南三街2号

批准日期:2015-06-30

药品本位码:86901978000446

适应症

用于滴眼散瞳和调节麻痹。

不良反应

本品0.5%溶液滴眼1~2次,每次一滴的不良反应罕见,1%溶液可能产生暂时的刺激症状。本品为散瞳药,故在散瞳期间视物稍有不便,5小时即可恢复眼的正常调节功能。因本品为类似阿托品的药物,故可使闭角型青光眼眼压急剧升高,也可能激发未被诊断的闭角型青光眼。

相关疾病

原发性共同性内斜视,共同性内斜视,原发性非调节性内斜视,斗鸡眼,用于滴眼散瞳和调节麻痹,滴眼散瞳和调节麻痹

禁忌

闭角型青光眼者禁用;婴幼儿有脑损伤、痉挛性麻痹及先天愚型综合征者反应强烈应禁用

注意事项

1.为避免药物经鼻粘膜吸收,滴眼后应压迫泪囊部2~3分钟。2.如出现口干、颜面潮红等阿托品样毒性反应应即停用,必要时予拟胆碱类药物解毒。3.出现眼压升高及过敏症状时应停用。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儿童用药

婴幼儿对本品的不良反应极为敏感,药物吸收后可引起眼局部皮肤潮红、口干等。婴幼儿有脑损伤、痉挛性麻痹及先天愚型综合征者反应强烈应禁用。

老人用药

高龄者容易产生类阿托品样毒性反应,也有可能诱发未经诊断的闭角型青光眼,一经发现应即停药。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毒理

本品为抗胆碱药,能阻滞乙酰胆碱引起的虹膜括约肌及睫状肌兴奋作用,可引起散瞳和睫状肌麻痹。其0.5%溶液可引起瞳孔散大;1%溶液可引起睫状肌麻痹及瞳孔散大。

药代动力学

本品系托品酸的合成衍生物。具有较低的解离常数,眼内通透性良好,组织扩散力强,可能是其起始迅速,维持时间短的原因。本品0.5%、1%溶液滴眼后20~30分钟内散瞳及调节麻痹作用达高峰。随后作用逐渐降低,调节麻痹(残余的)2~6小时。散瞳(残余的)约7小时。本品的睫状肌调节麻痹作用强度与剂量密切相关,其0.25%、0.5%、0.75%和1%四种浓度均有调节麻痹作用。滴眼后,最大残余调节度数分别为0.25%3.17屈光度、1%1.30屈光度。残余调节度数能保持在2.0屈光度或以下者,0.75%和1%溶液可维持40分钟,0.5%约为15分钟。1%溶液一滴滴眼后隔5~25分钟再滴第二次,能获得更满意的睫状肌麻痹作用约20~30分钟。经2~6小时能阅读书报,调节功能于6小时内恢复至滴药前水平。

贮藏

阴凉干燥处保存

用法用量

滴眼剂0.5%~1%溶液滴眼,一次一滴,间隔5分钟滴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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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湖北武汉

编号:鄂20160205

分类码:HabZabCb

机构代码:91420000177568347U

法定代表人:李剑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刘文斌

日常监管机构:武汉市东西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吴小燕、史涛、陆艳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李剑

质量负责人:李胜松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银湖南三街2号

生产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银湖南三街2号:滴眼剂(含激素类),滴鼻剂(含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滴耳剂,酊剂,搽剂,片剂,硬胶囊剂,灌肠剂,原料药,颗粒剂,涂剂,眼用乳膏剂(含激素类),锭剂,中药提取车间***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银湖南三街3号:原料药***

生产范围: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银湖南三街2号:眼用乳膏剂(含激素类),锭剂,原料药(法可林),灌肠剂(开塞露),硬胶囊剂,片剂,搽剂,涂剂,颗粒剂,中药提取车间,滴眼剂(含激素类),滴鼻剂(含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盐酸麻黄碱滴鼻液),滴耳剂,酊剂***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银湖南三街3号:原料药(吡诺克辛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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