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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热解毒口服液

日期:2018-12-11
清热解毒口服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3020705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合剂

规格:每支装10ml

生产地址: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路西段

批准日期:2015-04-03

药品本位码:86903843000360

适应症

清热解毒。本品用于热毒壅盛所致的发热面赤、烦躁口渴、咽喉肿痛;流感、上呼吸道感染见上述证候者。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热毒壅盛,流感,上呼吸道感染,流感

禁忌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孕妇忌服。

注意事项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风寒感冒者不适用。
4.糖尿病患者及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及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
7.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类型

OTC乙类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忌服。

儿童用药

在医生指导下服用。

老人用药

在医生指导下服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置阴凉处。

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第一部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0~20毫升,一日3次,儿童酌减,或遵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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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黑龙江伊春

编号:黑20160012

分类码:Zb

机构代码:76921739-9

法定代表人:姜培恒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王国才

日常监管机构:伊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伊春分局

日常监管人员:迟天源、荣佳思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姜培恒

质量负责人:刘晓颖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路奋斗街

生产地址: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路西段: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路西段:片剂、颗粒剂、胶囊剂、丸剂(蜜丸)、口服液、合剂(含中药提取)***

生产范围: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路西段: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路西段:片剂、颗粒剂、胶囊剂、丸剂(蜜丸)、口服液、合剂(含中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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