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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康颗粒

日期:2018-12-07
肝康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5640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10g

生产地址:烟台市福山区电信路530号

批准日期:2015-07-24

药品本位码:86904235000012

适应症

清肝利湿。用于肝胆湿热所致的黄疸,症见周身,小便俱黄,体疲乏力,纳呆,恶心厌油,苔黄腻,脉弦滑数;及急慢性肝炎,迁延性肝炎及胆囊炎。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相关疾病

肝胆湿热,黄疸,急性肝炎,慢性肝炎,胆囊炎,迁延性肝炎,急性肝炎

禁忌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请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本品。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尚不明确。

儿童用药

尚不明确。

老人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药理功效具有修复肝细胞、降低转氨酶、有效激活免疫系统、提高机体免疫力、抑制肝炎病毒复制,从而有效杀死肝炎病毒,达到治肝保肝的双重疗效。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置阴凉处。

执行标准

YBZ07022004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袋,一日2次,小儿酌减或遵医嘱。

性状

本品为淡棕色或棕色颗粒;气香,味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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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山东烟台

编号:鲁20160106

分类码:HbZb

机构代码:91370611865058500L

法定代表人:李百开

发证日期:2016-01-0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辛仁东

日常监管机构:烟台市福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董彩荣、周旭生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李百开

质量负责人:冯景辉

注册地址:烟台市福山区电信路530号

生产地址:烟台市福山区电信路530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滴丸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北路22-1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滴丸剂***

生产范围:烟台市福山区电信路530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滴丸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北路22-1号: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滴丸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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