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6657
英文名称:Fenofibrate Capsules(Ⅱ)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所在地区:浙江
剂型:胶囊剂
规格:0.2g
生产地址:浙江省龙泉市环城西路17号
批准日期:2016-08-23
药品本位码:86904634000088
适应症
1.本品用于治疗成人饮食控制疗法效果不理想的高脂血症,其降甘油三酯及混合型高脂血症作用较胆固醇明显。
2.本品不能完全代替饮食控制疗法,只能用作在控制饮食基础上的辅助治疗。
不良反应
发生率约有2%~15%。
1.胃肠道反应包括腹部不适、腹泻、便秘最常见(约5%);皮疹(2%);
2.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包括乏力、头痛、性欲丧失、阳萎、眩晕、失眠(约3%~4%);
3.本品属氯贝丁酸衍生物,有可能引起肌炎、肌病和横纹肌溶解综合征,导致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
4.发生横纹肌溶解,主要表现为肌痛合并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肌红蛋白尿、并可导致肾衰,但较罕见;
5.在患有肾病综合征及其他肾损害而导致血白蛋白减少的患者或甲状腺机能亢进的患者,发生肌病的危险性增加。(约1%);
6.有使胆石增加的趋向,可引起胆囊疾病,乃至需要手术;
7.在治疗初期可引起轻度至中度的血液学改变,如血红蛋白、血细胞比积和白细胞降低等。
8.偶有血氨基转移酶增高,包括丙氨酸及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相关疾病
高脂血症,高脂血症
禁忌
1.对非诺贝特过敏者禁用;
2.有胆囊疾病史﹑患胆石症的患者禁用,本品可增加胆固醇向胆汁的排泌,从而引起胆结石。
3.严重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或不明原因的肝功能持续异常的患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对诊断有干扰,服用本品时血小板计数、血尿素氮、氨基转移酶、血钙可能增高;血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转肽酶及胆红素可能降低。
2.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全血象及血小板计数,肝功能试验,血胆固醇、甘油三酯或低密度脂蛋白,血肌酸磷酸激酶。如果临床有可疑的肌病的症状(如肌痛、触痛、乏力等)或血肌酸磷酸激酶显著升高,则应停药。
3.在治疗高血脂的同时,还需关注和治疗可引起高血脂的各种原发病,如甲状腺机能减退、糖尿病等。某些药物也可引起高血脂,如雌激素、噻嗪类利尿药和β-受体阻滞剂等,停药后,则不再需要相应的抗高血脂治疗。
4.饮食疗法始终是治疗高血脂的首要方法,加上锻炼和减轻体重等方式,都将优于任何形式的药物治疗。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否
有效期
36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本品尚无用于人类的实验数据。
儿童用药
本品用于儿童的疗效和安全性,目前尚无实验研究加以证实,因此本品不能用于儿童。
老人用药
老年人单剂量口服本品的清除率与成年人相似,但如有肾功能不良时,须适当减少本品用药剂量。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应慎与HMG-CoA还原酶抑制剂,如普伐他汀、氟伐他汀、辛伐他汀等合用,可引起肌痛、横纹肌溶解、血肌酸磷酸激酶增高等肌病,严重时应停药。
2.本品与胆汁酸结合树脂,如考来烯胺等合用,则至少应在服用这些药物之前1小时或4~6小时之后再服用非诺贝特。因胆汁酸结合药物还可结合同时服用的其他药物,进而影响其他药的吸收。
3.本品有增强香豆素类抗凝剂疗效的作用,同时使用可使凝血酶原时间延长,故合用时应减少口服抗凝药剂量,以后再按检查结果调整用量。
4.本品主要经肾排泄,在与免疫抑制剂,如环孢素或其他具肾毒性的药物合用时,可能有导致肾功能恶化的危险,应减量或停药。
5.本品与其他高蛋白结合率的药物合用时,可使它们的游离型增加,药效增强,如甲苯磺丁脲及其他磺脲类降糖药、苯妥英、呋塞米等,在降血脂治疗期间服用上述药物,则应调整降糖药及其他药的剂量。
药物过量
1.没有过量使用的报道。
2.由于非诺贝特血浆蛋白结合率较高,因此不考虑使用血液透析。如果发生,应该采取针对症的支持治疗。
药物毒理
为氯贝丁酯类血脂调节剂,能抑制胆固醇和甘油三酯的合成,增加固醇类的排泄。此外,尚能降低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和血小板的粘性,减少血栓的形成。
药代动力学
一次给药后3~5小时左右血药浓度达峰值,表观分布容积为0.9L/kg,消除半衰期约为20小时。每日一次服用250mg,连服7天,稳态峰浓度约为12ug/ml.吸收后在肝、肾、肠道中分布多,其次为肺、心和肾上腺,睾丸、脾、皮肤内有少量。在肝内与肾组织内代谢,代谢产物以葡糖醛酸化产物占大多数,另一部分经羧基还原与葡糖醛酸化,经肾排出。
贮藏
阴凉、干燥、密封储存。
用法用量
1.成人常用量口服,胶囊一次0.1g,每日3次,维持量每次0.1g,每日1~2次,为减少胃部不适,可与饮食同服;
2.肾功不全及老年患者用药应减量;
3.治疗2个月后无效应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