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苷口服溶液

日期:2018-12-08
肌苷口服溶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9103

英文名称:Inosine Oral Solution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所在地区:浙江

剂型:口服溶液剂

规格:1%(20毫升:0.2克)

生产地址: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

批准日期:2015-04-20

药品本位码:86904693000135

适应症

用于急、慢性肝炎的辅助治疗。

不良反应

偶见胃部不适。

相关疾病

急性肝炎,慢性肝炎,急性肝炎

禁忌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儿童用量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3.本品应在医师确诊患者为肝炎后作为肝病的辅助治疗药物。
4.服药期间,定期检查肝功能。
5.当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6.如服用过量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就医。
7.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8.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尚不明确。

儿童用药

儿童用量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老人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肌苷在体内参与细胞能量代谢和蛋白质合成,提高相关代谢酶的活性,改善肝脏功能,促进受损肝脏的恢复。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贮藏

密封。

作用类别

本品为辅助用药类非处方药药品。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一次20~60毫升,儿童一次10~20毫升,一日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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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所在地区:浙江

编号:浙20000121

分类码:HabZb

机构代码:91330000146644116H

法定代表人:陈德康

发证日期:2016-05-04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证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邵元昌

日常监管机构: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人员:蔡渊、冯蓓蓓、丁佳杰、张渊、蒋林强

监督举报电话:12331

企业负责人:王友昆

质量负责人:沈丽娟

注册地址: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

生产地址: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大容量注射剂,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片剂(含头孢菌素类),口服溶液剂,滴眼剂、大容量注射剂、口服溶液剂、合剂、片剂(含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栓剂、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冲洗剂、原料药,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栓剂,合剂,原料药***

生产范围: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大容量注射剂,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片剂(含头孢菌素类),口服溶液剂,冲洗剂,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栓剂,滴眼剂,合剂,原料药(苄达赖氨酸、甘草酸二铵、甲磺酸帕珠沙星、地夸磷索、聚乙烯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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