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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桑菊颗粒

  • 生产企业:

    四川金药师制药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51021956

  • 产品类别:

    中药

  • 所在地区:

    四川

  • 剂型:

    颗粒剂

  • 包装:

    10g*20袋/盒

  • 规格:

    每袋装10g

  • 生产地址:

    四川省广汉市金鱼镇凉水井村

  • 批准日期:

    2015-04-29

  • 药品本位码:

    86902259000346

  • 【品牌】

    【类型】

    OTC乙类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36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物毒理】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理作用】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 清肝明目,疏风散热,除湿痹,解疮毒。用于风热感冒,目赤头痛,头晕耳鸣,咽喉肿痛,疔疮肿毒等症,并可作清凉饮料。

  • 尚不明确。

  • 流行性感冒,头痛,感冒,耳鸣,流行性感冒

  • 本品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成药。
    3.风寒感冒者不适用,其表现为恶寒重,发热轻,无汗,头痛,鼻塞,流清涕,喉痒咳嗽。
    4.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服药三天后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如胸闷、心悸等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
    6.小儿、年老体弱者、孕妇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7.脾胃虚寒,症见腹痛、喜暖、泄泻者慎用。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贮藏】

    遮光,密闭,在凉处保存。

    【执行标准】

    WS-11386(ZD-1386)-2002

    【作用类别】

    【化学成分】

    【保健功能】

    【禁忌症】

    【用法用量】

    本品口服,一次10~20克,一日3次。

    【性状】

  •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