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纤维蛋白原
- 生产企业:
-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S10970080
- 产品类别:
生物制品
- 所在地区:
- 剂型:
注射剂
- 包装:
盒装
- 规格:
0.5g(25ml)/瓶
- 生产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350号
- 批准日期:
2016-12-19
- 药品本位码:
86900755000617
国药准字S10970080
生物制品
注射剂
盒装
0.5g(25ml)/瓶
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350号
2016-12-19
86900755000617
否
18个月
国产
慎用,应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有引起血栓的危险性。
在凝血过程中,纤维蛋白原经凝血酶酶解变成纤维蛋白,在纤维蛋白稳定因子(FXIII)作用下,形成坚实纤维蛋白,发挥有效的止血作用。
文献资料显示,未采用100℃30分钟干热法处理的纤维蛋白原半衰期为3-4天。本品为经过100℃30分钟干热法处理的纤维蛋白原,尚未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
本品适用于:
1.先天性纤维蛋白原减少或缺乏症。
2.获得性纤维蛋白原减少症:严重肝脏损伤;肝硬化;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后大出血和因大手术﹑外伤或内出血等引起的纤维蛋白原缺乏而造成的凝血障碍。
尚未进行系统的临床不良反应观察,根据相关报道,少数患者会出现过敏反应和发热,严重反应者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本品含有不超过3%的盐酸精氨酸作为稳定剂,大剂量使用时可能存在代谢性酸中毒等风险。
先天性纤维蛋白原减少,先天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严重肝脏损伤,肝硬化,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后大出血,凝血障碍,产后大出血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1.本品专供静脉输注。
2.本品溶解后为澄清略带乳光的溶液,允许有少量絮状物或蛋白颗粒存在。为此用于输注的输血器应带有滤网装置。但如发现有大量或大块不溶物时,不可使用。
3.在寒冷季节溶解本品或制品刚从冷处取出温度较低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先使制品和溶解液的温度升高到30-37℃,然后进行溶解。温度过低往往会造成溶解困难并导致蛋白变性。
4.本品一旦溶解应尽快使用。
5.在治疗消耗性凝血疾病时,需注意只有在肝素的保护及抗凝血酶Ⅲ水平正常的前提下,凝血因子替代疗法才有效。
6.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如配制时发现制剂瓶内已失去真空度,请勿使用。
7.使用本品期间,应严密监测患者凝血指标和纤维蛋白原水平,并根据结果调整本品用量。
8.由于体外活性检测方法的局限性,不同厂家生产的纤维蛋白原可能活性不完全相同,在相互替换时需要注意用量的调整。
9.本品按标示量复溶后,含有不超过3%的盐酸精氨酸作为稳定剂,大剂量使用时可能存在代谢性酸中毒的风险,建议在使用前及使用期间进行电解质监测,根据结果调整剂量或停止使用本品。已存在代谢紊乱的患者应慎用本品。
8℃以下避光保存和运输,不得冰冻。
1.用法:使用前先将本品及灭菌注射用水预温至30~37℃,然后按瓶签标示量注入预温的灭菌注射用水,置30~37℃水浴中,轻轻摇动使制品全部溶解(切忌剧烈振摇以免蛋白变性)。用带有滤网装置的输液器进行静脉滴注。滴注速度一般以每分钟60滴左右为宜。
2.用量:应根据病情及临床检验结果决定,一般首次给1~2g,如需要可遵照医嘱继续给药。
未进行此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未进行此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不可与其他药物同时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