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
- 生产企业:
- 英文名称:
Micronomicin Sulfate Injection
-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33270
- 产品类别:
化学药品
- 所在地区:
- 剂型:
注射剂
- 包装:
2ml:60000单位
- 规格:
1ml: 30mg(3万单位)
- 生产地址:
河南省武陟县东三环路中段
- 批准日期:
2015-03-05
- 药品本位码:
86903205000380
Micronomicin Sulfate Injection
国药准字H20033270
化学药品
注射剂
2ml:60000单位
1ml: 30mg(3万单位)
河南省武陟县东三环路中段
2015-03-05
86903205000380
处方药
非医保
否
国产
1.本品可进入胎儿脐带和羊水中,浓度约为母体浓度的二分之一,故孕妇禁用。2.本品在乳汁中的浓度约为母体浓度的15%,故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时暂停哺乳。
长期或大剂量使用本品可引起蛋白尿、管型尿、不可逆听力减退及神经肌肉阻滞作用等。由于缺少特异性拮抗剂,主要用对症疗法和支持疗法。
本品的作用机制是与细菌核糖体30S亚单位结合,抑制细菌蛋白质的合成。
本品肌内注射吸收良好。肌内注射本品60mg和120mg,血药峰浓度(Cmax)分别为(4.67±1.00)mg/L和(9.60±3.86)mg/L,达峰时间(tmax)分别为0.67小时和0.75小时,血消除半衰期(t1/2β)分别为2.34小时和2.63小时。以60mg/小时恒速滴注本品,半小时血药浓度平均值约为2.54mg/L,血药峰浓度(Cmax)(滴注完毕时)为(4.75±0.65)mg/L,血消除半衰期(t1/2β)约为2.5小时。本品吸收后广泛分布于各种体液和组织中,但在胆汁中浓度低。本品主要随尿排泄,给药后6~8小时,给药量的60~70%被排泄,肾功能减退时,尿中排泄量减低。本品可进入胎儿脐带和羊水中,但浓度仅为母体浓度的二分之一;乳汁中的浓度约为母体浓度的15%。尿中未发现有活性的代谢物。
本品主要用于大肠埃希菌、克雷白杆菌、变形杆菌、肠杆菌属、沙雷杆菌、铜绿假单胞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引起的呼吸道、泌尿道、腹腔及外伤感染,也可用于败血症。
1.常见听力减退、耳鸣或耳部饱满感(耳毒性)、血尿、排尿次数显著减少或尿量减少、食欲减退、极度口渴(肾毒性)、步履不稳、眩晕(耳毒性,影响前庭)、恶心或呕吐(耳毒性,影响前庭,肾毒性)。2.少见视力减退(视神经炎)、呼吸困难、嗜睡、极度软弱无力(神经肌肉阻滞)、皮疹等过敏反应、血象变化、肝功能改变、消化道反应和注射部位疼痛、硬结、静脉炎等。3.极少见过敏性休克。
呼吸道感染,泌尿道感染,腹腔及外伤感染,败血症,膀胱炎
1.对本品或其他氨基糖苷类及杆菌肽过敏者、本人或家族中有人因使用链霉素引起耳聋或其他耳聋者禁用。2.肾衰竭者禁用。
1.肾功能不全、肝功能异常、前庭功能或听力减退者、失水、重症肌无力或帕金森病及老年患者慎用。2.用药时间一般不宜超过14日,若必须继续用药时,应对听觉器官和肾功能进行严密监护。3.交叉过敏,对一种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如链霉素、庆大霉素过敏的患者,可能对本品过敏。4.有条件时疗程中应监测血药浓度,并据此调整剂量,不能测定血药浓度时,应根据测得的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尤其对肾功能减退者、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或老年患者、休克、心力衰竭、腹水或严重失水等患者。5.本品一般只供肌内注射;稀释后可静脉滴注;但不能静脉注射,以免产生神经肌肉阻滞和呼吸抑制作用。6.长期应用本品可能导致耐药菌过度生长。7.应给患者补充足够的水分,以减少肾小管损害。
密闭,在凉暗处保存。
肌内注射或稀释后静脉滴注。成人肌内注射:一次60~80mg,必要时可用至120mg,一日2~3次;静脉滴注:一次60mg,加入氯化钠注射液100ml中恒速滴注,于1小时滴完。小儿按体重3~4mg/kg,分2~3次给药。
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慎用本品。若使用本品,应根据血药浓度或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
老年患者应根据肾功能减量使用。高龄患者禁用本品。
1.本品与其他氨基糖苷类同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增加耳毒性、肾毒性以及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可能发生听力减退,停药后仍可能进展至耳聋;听力损害可能恢复或呈永久性。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可导致骨骼肌软弱无力、呼吸抑制或呼吸麻痹(呼吸暂停),用抗胆碱酯酶药或钙盐有助于阻滞作用恢复。2.本品与神经肌肉阻滞药合用,可加重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导致肌肉软弱、呼吸抑制或呼吸麻痹(呼吸暂停)。与代血浆类药如右旋糖酐、海藻酸钠,利尿药如依他尼酸、呋塞米及卷曲霉素、顺铂、万古霉素等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增加耳毒性与肾毒性,可能发生听力损害,且停药后仍可能发展至耳聋,听力损害可能恢复或呈永久性。3.本品与头孢噻吩局部或全身合用可能增加肾毒性。4.本品与多粘菌素类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因可增加肾毒性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后者可导致骨骼肌软弱无力、呼吸抑制或呼吸麻痹(呼吸暂停)。5.本品不宜与其他肾毒性或耳毒性合用或先后应用,以免加重肾毒性或耳毒性。6.本品不宜与两性霉素B、头孢噻吩钠、呋喃妥因钠、磺胺嘧啶钠和盐酸四环素等(以上均为注射液)联合应用,因可发生配伍禁忌。7.本品与β-内酰胺类(头孢菌素类或青霉素类)合用常可获得协同作用。8.本品与β-内酰胺类(头孢菌素类或青霉素类)混合可导致相互失活,需联合应用时必须分瓶滴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