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康洗液
- 生产企业:
-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19990045
- 产品类别:
中药
- 所在地区:
- 剂型:
洗剂
- 包装:
50ml/瓶
- 规格:
每瓶装50ml
- 生产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东
- 批准日期:
2015-11-12
- 药品本位码:
86900053000036
国药准字Z19990045
中药
洗剂
50ml/瓶
每瓶装50ml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东
2015-11-12
86900053000036
华洋
处方药
医保乙类
是
12个月
国产
妊娠禁用。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清热解毒,凉血除湿,杀虫止痒。本品主治湿热阻于皮肤所致湿疹,见有瘙痒﹑红斑﹑丘疹﹑水泡﹑渗出,糜烂等和湿热下注所致阴痒,白带过多。皮肤湿疹及各类阴道炎见有上述证候者。也可用于结节性脂膜炎。
尚不明确。
增殖性皮炎,良性增殖性天疱疮,增殖性脓皮病,鲜红斑痣,女子颜面黑变病,色素性化妆品皮炎,光线性弹力纤维病,增殖性皮炎,皮肤湿疹
1.静脉曲张性湿疹不宜用本品。
2.妊娠及月经期禁用。
3.合并重度宫颈糜烂者禁用。
1.本品为外用药,不可内服。
2.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3.皮肤干燥、肥厚伴有裂口者不宜使用。
4.用于治疗湿疮见有水疱、糜烂渗出时,药液稀释后用做湿敷时,其药液温度不宜过高(温凉)。
5.使用一周后,症状无改善,应去医院就诊。
6.用药期间,涂药部位出现烧灼感、瘙痒、红肿等应立即停用,并用清水洗净,必要时应向医师咨询。
7.妇女月经期停用,经净后5天可以使用;使用期间忌房事。
8.儿童必须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密封,置于阴凉干燥处。
1.皮肤湿疹:取适量药液直接涂抹于患处,有糜烂面者可稀释5倍量后湿敷,一日两次。
2.妇科病:先用清水冲洗阴道,取适量药液用温开水稀释5—10倍,用阴道冲洗器将药液注入阴道内保留几分钟。或坐浴,每日两次。或遵医嘱。
本品为棕褐色略粘稠液体;气香。
尚不明确。
尚不明确。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