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蓝根颗粒
- 生产企业:
-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41020457
- 产品类别:
中药
- 所在地区:
- 剂型:
颗粒剂
- 规格:
每袋装10克
- 生产地址:
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黄河路30号
- 批准日期:
2015-03-11
- 药品本位码:
86903093000035
国药准字Z41020457
中药
颗粒剂
每袋装10克
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黄河路30号
2015-03-11
86903093000035
处方药
医保甲类
否
国产
孕妇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清热解毒,凉血利咽。本品用于肺胃热盛所致的咽喉肿痛、口咽干燥;急性扁桃体炎见上述证候者。
尚不明确。
小儿病毒感染性口炎,儿童病毒感染性口炎,小儿埃博拉病毒病,小儿埃波拉出血热,小儿埃博拉病毒性疾病,小儿埃博拉出血热,铁线虫病
尚不明确。
1.忌烟酒、辛辣、鱼腥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糖尿病患者及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扁桃体有化脓或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
6.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密封。
开水冲服。一次3~6克(无蔗糖),一日3~4次。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年老体弱、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