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炎咳灵颗粒
- 生产企业:
-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20080461
- 产品类别:
中药
- 所在地区:
- 剂型:
颗粒剂
- 包装:
10g*9袋/盒
- 规格:
每袋装10克
- 生产地址:
江西省峡江工业园
- 批准日期:
2018-09-20
- 药品本位码:
86905332000523
国药准字Z20080461
中药
颗粒剂
10g*9袋/盒
每袋装10克
江西省峡江工业园
2018-09-20
86905332000523
处方药
非医保
否
24个月
国产
孕妇禁用。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清热解毒,止咳。用于风热感冒所致的咳嗽,咽喉肿痛;咽炎,扁桃体炎,及慢性支气管炎见上述症状者。
尚不明确。
风热感冒,咳嗽,咽炎,扁桃体炎,慢性支气管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咳嗽
孕妇禁用。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风寒感冒者不适用,其表现为恶寒重,发热轻,无汗,头痛,鼻塞,流清涕,喉痒咳嗽。
4.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儿童、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扁桃体有化脓及全身高热者应去医院就诊。
7.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密封,置阴凉处。
开水冲服。一次1袋,一日3次。
1.儿童用量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1.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2.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